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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我有三个问题是关于反洗钱法草案的问题。第一个问题,这部反洗钱法草案的审议,对于上游犯罪的规定是否有新的调整。第二个问题,就中国目前洗钱犯罪的现实来看,在反洗钱的立法上,如何考虑与国际犯罪惯例接轨。第三,在反洗钱法立法过程中,是不是考虑了商业贿赂这一犯罪形式?这一次反洗钱法的通过,对于打击后者有什么现实意义。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袁喆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我来回答这位记者的三个问题。反洗钱法主要是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相关犯罪的法律。根据我们国家的立法,关于犯罪和对犯罪处罚的规定是由刑法规定的,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是在刑法中规定的。在今年6月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已经对洗钱犯罪做了修改,同时也对刑法关于窝赃罪的问题做了修改。对一切隐瞒、掩饰犯罪的违法的刑法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回答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反洗钱法对遏制商业贿赂犯罪有什么积极作用。也应当回到刚才的问题上,商业贿赂的犯罪也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上次的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也做了修改,扩大了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办法,请你注意刑法修正案(六)中的规定。当然,就作为一部预防、体现犯罪的专门性法律,规范了一系列防止洗钱的措施,这些措施有利于发现和阻止可能发生的洗钱行为。也就是说有利于发现可能转移、隐瞒、掩饰犯罪违法所得的做法,当然包括商业贿赂的行为。
第三个问题,是这部法律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应该说,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历史不长,我们在这方面的经验不足。就世界各国的发展看,反洗钱的经验也是在近一、二十年来积累起来的。在制定这部法律时,充分考虑到洗钱活动往往具有跨国性质,要考虑到与国际的合作以及国际的一般规则。因此,现在规定的一系列比如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资料的保存和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制度,以及可疑和大额交易的报告制度,都是充分地考虑到我国已经参与的国际公约和有关反洗钱的国际公约和文件的规定。应该说这部法律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反洗钱法也必须照顾和考虑到我国现实情况,一些具体措施的规定还要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比如说主管部门是由谁来主管?如果划分各部门在反洗钱方面的分工,如何确定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的义务等等。都涉及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些问题,在具体的法律、审议报告以及修改意见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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