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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载博客内容等网络侵权最高可罚款10万元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31日 12:57
唐国利
    未经本人同意将博客内容进行转载、未经许可提供免费下载音乐以提高点击率、输入手机号码收费看电影却未经授权……从11月1日开始,我市将开展打击网络侵权专项行动,以上网络侵权行为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

    为方便更多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版权局特公布举报投诉电话:023-67502723,市民还可登录重庆市版权局网站进行举报登记。

    “三无”网络成打击重点

    市版权局通报,我市主城区在线运行服务器共3500台,其中私人服务器800台,但在版权局进行登记的网站却只有63家。今年上半年,版权局共办理版权侵权案件38件,其中网络侵权案件4件。

    据了解,打击网络侵权专项行动的重点对象为: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三无”网络,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音乐、电影、软件、教科书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网络盗版”最高罚10万

    到底哪些行为属于“网络盗版”?市版权局相关人士介绍,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提供免费下载的MP3以增加网站的点击率、不经权利人授权就把其电影上网谋取经济利益,甚至未经本人同意,将博客内容进行转载,这些都属于侵权行为,这样的“网络盗版”行为都属于打击范围。

    对于此类行为,一旦查证属实,将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服务器等。

    租用服务器  先交保证金

    为长期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市版权局将和重庆电信公司、重庆网通公司等单位“约法三章”,服务器对外出租时,必须在合同中对侵权行为进行责任明确,并要求租用方预先交付一定数量的违约保证金,以备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进行经济赔偿或罚款等。

    据悉,市版权局将和公安局网监处联合开设“侵权投诉网站”,并在各网站设立“反盗版联络员”。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过程及结果,市版权局还将不定期在媒体上进行公布,以提高全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来源: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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