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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上书人大建议问责养路费 称其与公路法相抵触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31日 08:02
    今天,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递交了一份法规审查建议书,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并撤销现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

    尽管反对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声音不断,但交通部并没有对此正面回应。记者今天从交通部了解到,交通部近期不会对公路养路费问题发表看法。

    10月23日,交通部在其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这表明,公路养路费还要继续征收。此外,来自北京路政部门的消息说,12月1日北京市开始征收下一年的养路费。

    专家:向车主征收养路费违法

    今年8月,周泽曾发表文章痛批现行养路费违法征收问题,掀起轩然大波。之后,北京、郑州、常州等地有车主起诉交通、路政部门。

    周泽说,作为一名兼执律师业的法律学者,他发现目前各地交通部门据以征收养路费的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现行《公路法》相抵触,也违背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审查,并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周泽认为,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做法违背《公路法》,应该寿终正寝。他说,向车主征收养路费是交通部门沿袭多年的做法。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通过《公路法》时,仅有保留地认可了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做法,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在1999年修订《公路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彻底否定了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做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并全部废止了旧法中有关养路费征收的条款。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公路法》则根本不涉及养路费问题。”周泽指出,“对比《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法》1997年通过时及1999年、2004年两次修订后的规定,可以看出,《公路法》取缔向车主征收养路费这一做法的立法意图是十分明显的。”

    交通部门:养路费废止的前提是开征燃油税

    面对征收养路费违法的指责,有交通部门人士辩解:1999年修订的《公路法》在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同时,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在《公路法》修订后,国务院办公厅在2000年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指出,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公布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既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征收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工作。

    同年,国务院还批转财政部、交通部等10个部(委、办、局)和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联合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开征燃油税后,养路费才废止。目前,燃油税仍未开征,因而交通部门继续征收养路费,并不违背《公路法》。

    也有人指出,在燃油税开征之前必须征收养路费,否则公路就没有资金养护。

    显然,周泽并不认同交通部门的说法。他说,《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是授权国务院规定国家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而不是授权国务院规定养路费收到何时。

    “各地交通部门在《公路法》修订后继续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即使有国务院转发的有关部门文件为依据,仍然是违法的。”周泽说。

    此外,周泽认为,许多人对《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规定有误解。

    “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也不意味着就是征燃油税,不征燃油税就不能在其他税收形成的财政资金中预算并拨付公路养护资金来养护公路。”周泽说,必须明确的是,公路作为一种公共基础设施,理应由公共财政来解决,即使不向车主征任何税,国家也应该把公路建设好、养护好,而不能因为没向车主征税国家就不承担建设和养护公路的责任了。事实上,车船牌照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都在对机动车车主征收,对机动车也还可以开征其他税种;如果国家不建设、养护好公路,车主可能根本就不会买车,谈何向车主收费及征税?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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