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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通过新管理条例 开发商用车位谋利可罚50万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31日 06:48
    居住区内的配套设施是用来为业主服务的,不是给开发商出租出售赚钱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等配套设施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

    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3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按照规定,居住区内的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委托社区居委会管理。

    同时,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使用。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

    如果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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