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和永乐上演“退婚”风波 国美中立
2006年10月30日 10: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桑雪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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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宣布依法“退婚” 永乐咬定对方违约 国美保持第三方姿态
日前,大中电器有限公司对外宣布,10月17日已向永乐电器发送正式函件,书面通知对方依法解除双方于2006年4月19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10月18日,大中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内容为“鉴于永乐的违约行为,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而对于此,永乐则一口咬定大中的“退婚”是违约行为,永乐对此将向大中索赔3亿元。 今年4月19日,大中与永乐宣布战略合作。但是,就在外界普遍看好这一南北强强合作时,与大中合作仅3个月的永乐却于2006年7月25日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宣布接受国美的要约收购。2006年10月17日,该要约收购获基本确认。 大中电器总经理宋红解释说,大中和永乐进行战略合作的目的是结合双方各自区域优势,提高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上升空间。而永乐与国美的洽谈合并一步步变为现实,使大中与永乐的合作演变为大中与其最主要的竞争对手——国美的合作,这不是大中的初衷,更非双方的合作目的。更重要的是,随着国美收购永乐基本定局,这份协议将可能由国美永乐合并后的新公司执行。这意味着大中将丧失独立自主掌握企业自身命运的权力,在规定时间内被迫并入国美集团,这显然违背了企业间合作最基本的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同时,随着国美完成对永乐的要约收购,永乐随即退市,永乐承诺的以股票与大中完成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导致协议无法执行。所以,大中从6月中旬开始一直都在与永乐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 大中电器首席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萍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由于永乐违约在先,大中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当永乐收到解除通知后,合同即被解除。无需通过仲裁机构,更与永乐的态度无关。当然,如果永乐对此存在异议,其有权通过相关法律程序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提起反诉。 而对此,永乐方面认为双方在4月19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其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中国家电行业,整合这个行业,促进行业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这一初衷至今未变。永乐的经营主体地位不会因为国美的并购而发生任何变化,也不会因此丧失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能力。其次,永乐和大中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有权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行使或履行协议,因此,即使国美与永乐合并,一样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和权利。永乐电器董事长陈晓表示,大中宣布解约是其单方面违约行为,永乐对此将启动法律程序,向大中索赔3亿元。 对于大中与永乐上演的“退婚”风波,作为双方争议焦点的国美则表示保持中立态度。国美有关负责人表示不便对此问题表态。本报将对这一事件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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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大中 永乐 国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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