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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六审意见趋于一致 仍然没有界定公共利益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29日 07:34
    波折不断的《物权法》草案在上周至本周的人大常委会上第六次接受审议。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介绍,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是否在《物权法》中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六审稿仍然没有做出界定,但作为折中方案,对征收补偿的项目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8月底草案五审时,一些委员提出应该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因为一些地方政府近年来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制征收农民的耕地,或在城市进行商业拆迁,严重侵犯了这部分群众的合法权益。

    有委员认为,不界定公共利益,实际上是给有关政府无限制地行使它的权力,侵害公民特别是农民的利益开了一个大口子。

    考虑到这些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拟定草案六审稿时,曾参考新加坡等国的规定,把公共利益界定为“为了发展公益事业、维护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也有意见认为,《物权法》中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十分困难,“上述这种界定意义不大,比较模糊。”

    因此,六审稿完成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组织专家对六审稿的内容,包括是否界定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了论证。

    据参加者透露,会上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大多数人认为对公共利益有必要界定,但由于很难界定,所以建议在《物权法》中对公共利益不予界定;另一种意见是,为了防止公共利益被滥用,还是需要界定公共利益。

    上周,人大法案室姚红对此表示,公共利益更多地涉及到公法领域,具体界定由其他法律做出具体规定较为妥当,所以六审稿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

    公众关注《物权法》是否界定公共利益的主要原因,一是担心私人财产会被非公共利益的需要侵占,二是关心被征收以后能不能得到应得补偿。

    考虑到由于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可能出现乱征收,侵犯私人合法利益的情况,六审稿将五审稿中“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的模糊规定,改为“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对征收补偿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

    六审稿也对因公共利益征收城市房屋问题做了细化,增加了“应当给予拆迁补偿”。根据国务院的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包括两部分的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进行产权置换。

    据人大常委会权威人士介绍,《物权法》草案经过五次审议修改,有关方面对主要问题的认识已趋于一致。在10月六审的基础上,《物权法》草案计划在12月进行七审,以形成一个成熟的草案。如果顺利,将在明年3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

    “但只有所有工作都按我们的设想进行,才能实现这个工作安排。”该人士说,《物权法》的立法过程很复杂,不确定的影响因素还有很多。
 
来源: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