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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国有权对进口整车特征征收高关税_中国汽车资源网
 
 

商务部:中国有权对进口整车特征征收高关税
〖 来源: 中国汽车资源网   28/10 18:03 〗

 

 商务部:中国有权对进口整车征收高于零部件的关税 

(资料图片)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 张毅)商务部部长助理、新闻发言人崇泉27日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就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成立专家组发表谈话。崇泉对欧、美、加要求设立专家组的做法表示遗憾,并指出中国有权对进口汽车整车征收比零部件更高的关税,也有权依法对规避行为予以打击。

    崇泉指出,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的有关管理规定,是为了防止利用整车和零部件税差规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相关规定符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也符合世贸组织有关规则。中方此前与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进行的磋商中已对此予以澄清,并对通过谈判解决问题表现出极大的诚意。对于欧、美、加再次要求设立专家组的做法,中方非常遗憾。

    崇泉说,加入世贸组织五年来,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降低关税和取消非关税措施,在市场准入方面已为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提供了空前的开放机会。汽车整车的平均关税,已经从加入时的80%降低到目前的25%,汽车零部件的平均关税已经从30%降低到10%,而且取消了配额和许可证制度。这些事实都说明中国政府对于履行加入承诺和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是认真和严肃的。

    崇泉最后强调,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法律文件,中国有权对进口汽车整车征收比零部件更高的关税,也有权依法对规避行为予以打击。(新华网)

  汽车零部件争端升级:中国需要WTO的一场官司   
 
  梅新育:中国需要世贸组织的一场官司    

  中国入世以来第一场货真价实地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贸易争端已经不可避免;在中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路途上,我们也欠世贸组织一场官司。

  在国际贸易争端中,中国又一次领略到了退让换来对方得寸进尺的滋味。
 
   围绕我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争端发生后,虽然中方努力争取通过双边磋商途径解决,并主动推迟实施这项管理办法,欧盟、美国和加拿大仍然于近日向世贸组织要求设立专家组(新华社9月16日报道)。看来,中国入世以来第一场货真价实地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贸易争端已经不可避免;而在中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路途上,也需要这样一场官司。

  中国入世以来尚未单独提出任何诉讼

  中国即将迎来入世5周年,这5年里中国在世贸组织表现极为“温柔敦厚”,除了2002年与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共同向世贸组织起诉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之外,入世以来尚未单独提出任何诉讼,在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还不如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活跃。对贸易伙伴声称要诉诸世贸组织的争端,我们迄今也全部是通过双边协商结束。然而,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双边途径和多边途径中,双边途径固然有高效的优势,但问题是通过这条渠道的磋商可能要较多地立足于对方的贸易规则,而不是相对更加公正的世贸组织规则,而我们当初向公众宣传的入世最大优点之一,恰恰是借助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遏制不公正的对华贸易摩擦,宣传最终都是要兑现的。而且,如果我们表现出竭力通过双边渠道解决争端、尽可能避免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偏好倾向,无异于给了对方一个讹诈我们的把柄,在国内也无助于巩固国民对政府维护国民合法权益能力和决心的信心,无助于提高政府的威望。

  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政策并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就这场争端而言,中国并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指责我国汽车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欧美加应当充分意识到,自由化并非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体系的基本目标,而是实现其基本目标的手段,促使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才是其基本目标之一,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体系也为此赋予有关成员国一系列可以使用的政策工具,中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只不过是运用了这项合法权利而已。

  进一步具体分析,尽管对方指责我国关于整车特征进口零部件的规定有向企业施加当地成份要求的意味,但从两个方面来分析,我国上述规定并非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无理要求。第一,原产地规则通常按照增值程度计算原产地,在中国国内工厂用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组装成的整车,其国内增值程度也不足以按照原产地规则认定其为中国国内生产的整车,换言之,对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总成按照整车税率课征进口税,完全合理。假设美国对欧洲豪华整车课征高关税,对零部件税率较低,如果我国企业在与美国签署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墨西哥设立组装厂,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欧洲豪华车零部件安装上4只轮子后向美国销售,美国有关部门肯定会指责这种做法。

  第二,世贸组织《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禁止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禁止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但我国无论是新《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还是《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都没有向外资企业施加上述要求,仅仅是堵塞进口税收管理的漏洞而已。

  打贸易官司应追求实际利益而不是表面胜利

  当然,打官司有胜有负,尤其是我们这个世贸组织的新成员,在应用世贸组织条款方面的熟练性显然比美欧国家差不少,甚至可能出现有道理却输官司的情况。但是,在贸易争端、特别是发展到诉诸世贸组织之类国际组织裁定的争端中,我们追求的目标不是争端裁决的胜利,而是实际的利益:出口市场、国内产业的发展……争端裁决的胜负与实际利益的得失并不完全重叠,这就要求我们在贸易谈判中追求实际目标而不单纯追求表面胜利。

  一种情况是贸易伙伴违规限制我国出口,如果诉诸世贸组织或者区域渠道,我们胜诉的概率较高,但是可能会旷日持久,致使我们赢得“面子”却输掉“里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确定不至于激励对方持续挑起贸易限制的道德风险,那么我们就应当选择周期相对较短的双边渠道解决,达成的协议可能表面上没有让我们大获全胜,但我们从中获得的利益比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后在世贸组织终裁获胜要多。

  另外一种情况是我国为了保护国内幼稚产业、提升国内产业结构而对外资企业和进口商品实行限制,遭到贸易伙伴反弹,诉诸世贸组织。鉴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过程旷日持久,且败诉方无需向胜诉方赔偿,在适当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发掘这一特点,即使在争端解决中最终败诉,也达到了保护本国市场足够时间的目的,国内生产在这段时间内可以成长起来,立足于国际化竞争了。

  就此次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而言,如果最终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我们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但即使我们最终由于对相关法律运用不够熟练而导致有道理却输官司,漫长的诉讼过程也已经足够让不少内资汽车零部件厂商成长起来了。所以,我们社会公众不宜抱着上世贸组织打官司必须胜诉的心态,那样可能对政府有关部门产生不必要的压力,迫使其担心在世贸组织败诉而竭力谋求双边渠道解决争端,反而给对方创造了讹诈我们的机会,从而不利于实现我们的实际利益。 □梅新育(商务部研究院博士) 【来源:新京报】 【作者:梅新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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