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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中国应建允许他国分享追回腐败资产制度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25日 16:11
    昨天,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与《公约》相比较,中国有关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小差距,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是中国当前反腐败的迫切需要。

    郭永运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确立了被转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必须返还的原则,创设了腐败资产追回机制,对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作了具体的规定,构建了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法律机制,其核心内容是通过一定的民事和刑事没收措施并通过民事和刑事诉讼,将被转往他国的腐败犯罪资产予以追回并按照一定的规则予以返还和处分。

    这一机制极大地拓宽了各缔约国就如何追回腐败资产开展国际合作的渠道,促进了各缔约国就资产追回问题开展国际合作的可能性,也是公约的突出贡献和最大成果。与《公约》相比较,中国有关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小差距。

    郭永运认为,中国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是当前的迫切任务,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研究,一是建立先行民事审判的诉讼制度;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完善冻结、扣押制度;四是完善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的制度;五是建立允许他国分享追回资产的财政制度;六是建立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七是建立资金监控与快速反应机制。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