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楼申光:永乐纠纷及大中未来去向
2006年10月25日 13:49 来源:新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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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11点,北京大中电器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顾问楼申光做客新浪,聊永乐和大中的纠纷始末以及大中未来的去向。以下为聊天实录全文:
主持人:各位新浪网友大家好,今天连线采访的嘉宾是北京大中电器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顾问楼申光先生,聊天的话题是永乐和大中的纠纷始末以及大中未来的去向。
10月23日,大中电器正式宣布与永乐依法解除合约,并称已向贸促会递交仲裁申请,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大中电器为此被抛在了风口浪尖上。
各位网友除了通过电脑参与,还可以拿起您的手机,在移动中关注聊天全过程。手机新浪网的网址是sina.cn。
首先因为10点的时候,刚刚电话连线采访了永乐的新闻发言人黄建平,他的聊天直播不知道您看了没有。
楼申光:刚刚看到。
主持人:您对他聊天的内容有一个大概的评述吗?
楼申光:有,很高兴看到了黄先生的问答,是因为看到了永乐回到了理智的轨道上来。
一个,黄先生的问答表明永乐对大中依法单方面解除协议有了比较准确的理解。
第二,对永乐在过去两天中发表了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做了纠正。
这就是我看到黄先生问答的基本的感观。
主持人:楼总可能也看到,永乐在23日的时候发表了“五点声明”,针对永乐的“五点声明”,您是怎么看待的呢?
楼申光:对这“五点声明”我基本的看法是两点:
第一点,说大中单方面提出解除协议没有法律依据,这是不准确的,大中单方面解除协议是依法解约,是有法可依的。对这一点黄先生今天自己已经对他的“五点声明”做了纠正。
第二点,“五点声明”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由关联公司来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我们也注意到有些网友包括评论家也引述了永乐的这一条理由,但是他所引述的关联公司代为行使战略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引述的不完整,有断章取义之嫌。战略合作协议里是有这么一条,但是除了永乐引述的上半句以外,还有下半句,下半句说的是一方通过关联公司行使协议所赋予的权利、义务时,应当书面通知其它方,而且要取得其它方的书面同意。换句话说永乐在退市以后不能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义务,他们可以有权请求国美代为履行,但是这个代为履行必须取得大中方的书面同意。我们也多次明确表示我们不同意,所以它在我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单方面行使这个权利。
对永乐的“五点声明”,我主要说明这两点。
主持人:楼总,您当时也提到了大中的解约是有法可依的,那大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个法律依据能有多强?
楼申光:法律依据我们的法律顾问已经在新闻发布会上做了明确的回答,永乐自己的纠纷问答里也做了一些回答,就是《合同法》的第96条,这一条对合同双方都赋予了相应的法律权利。大中认为永乐违约,就有权行使自己单方解约权。永乐如果不承认这种单方解约,可以行使自己相应的法律权利。
主持人:但是好像据报道双方当初签订的合作协议没有规定如果永乐和第三方合作就构成违约,是这样吗?
楼申光:协议里没有明确规定永乐不能和第三方合作这是事实,但是协议里也明确了永乐方应该承担的一些义务。这个义务除了它支付定金之外,还有其它的义务。这些其它的义务,它现在能够尽到吗?
主持人:这其它的义务里边哪一点非常重要?以至于大中必须和永乐解除合约呢?
楼申光: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它约定中国永乐给我们代码503的股票,现在给不了。
主持人:之前有这么一个约定。既然是这样,现在就有网友提问。
网友:永乐因为4月19日和大中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但是7月15日的时候,国美和永乐在香港就发表了联合公告,这是不是永乐给大中设了一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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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大中 永乐 国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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