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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用人单位须在30日内为录用农民工办理医保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24日 16:48
蔡敏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4日通报,从11月1日起,全市各类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梁虹说,此次颁布的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农民工的30日内分别到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障卡手续,并按月向地税部门申报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合肥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2%的费率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后,参保农民工从次月起即可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如没有为农民工参保或参保后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致使农民工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引发争议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梁虹介绍,此办法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两年以下的农民工。而期限在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农民工,应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的办法参加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来源:新华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