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国美宣布并购永乐三个月后,大中终于做出正式决定,要与永乐正式解除先前的“一纸婚约”。
昨日(06年10月23日),大中电器在北京正式宣布,10月17日已向永乐发送正式函件,要求解除双方于此前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10月18日,大中还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
大中当天如此决绝的表态,与半年之前截然不同。今年4月19日,大中电器与上海永乐共同宣布启动全面战略合作。此举一度被认为是家电连锁业南北两强的合作典范。当时,双方协议内容包括:一、在京津地区展开以大中为主导的业务合作;二、双方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资本合作。
但是,在大中看来,就在外界普遍看好这一南北合作时,永乐却“另寻新欢”。7月25日,与大中合作3个月的上海永乐的母公司中国永乐,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宣布将接受国美电器的要约收购。直至2006年10月17日,此要约收购获得基本确认。
永乐中国的这一做法,不但使永乐集团包括上海永乐丧失其经营主体地位变为国美电器的子公司,使《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主体发生质的变化,而且使大中与永乐的合作演变为大中与其最主要的竞争者——国美电器的合作。“大中与永乐的合作目的,是增强与国美的竞争力,而绝不是与国美的合作”,大中电器总经理宋红表示,“更重要的是,随着国美收购永乐基本定局、永乐退市,这份协议将可能由国美永乐合并后的新公司执行,这意味着,大中将丧失掌握企业自身命运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被迫并入国美集团,大中坚决不接受”。
事实上,自国美与永乐宣布要约收购以来,大中方面的态度也是不断变化。7月25日国美与永乐宣布合作的当天,大中一度明确表态,这是“国美的愿望、永乐的选择”,并提出要重新考虑与永乐之间的协议。此后,大中多次向永乐提出就解除《战略合作协议》进行协商,双方并就此起草了相应的法律文件。此次书面通知永乐解除协议,是大中电器对此事件的最终表态。
永乐声明:大中解约理由不成立
尽管大中不断主张分手,但永乐对此事始终相当低调。此前,永乐多次明确表态,大中无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就在大中宣布单方解约当晚,永乐立刻向本报发来声明,再次对大中提出解约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
永乐声明称,大中提出解约的理由不成立。其一,缺少法律依据。其二,未经仲裁机构判定,大中无权代替仲裁机构判定其可与永乐解约,这种单方面解约的行为,本身就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违约行为,对此,永乐将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永乐方面认为,永乐与大中的《战略合作协议》不存在任何无法履行的问题。首先,协议的甲方是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并非永乐香港上市公司,因此,协议中甲方主体并不会因香港永乐与国美的合并而改变。也就是说,永乐香港上市的母公司是否退市与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关。其次,永乐与大中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有权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行使或履行协议,因此,即使国美与永乐合并,一样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和权利。
根据以上原因,永乐认为不存在任何大中单方面解约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