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1日,中国永乐宣布,和北京大中已经于4月19日签署协议,决定实施全面战略合作。当时双方共同透露的信息表明,双方将启动联合采购、后勤及送货、产品展出、仓储开发、仓储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及人员交流等领域进行合作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在约定期限内,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实现永乐与大中的股权合并。三个月后,2006年7月25日晚7点30分,国美和永乐共同宣布,双方根据自愿性和约要约已经达成合并条款。10月18日,国美电器和中国永乐在香港联交所发布联合公告,称接受国美电器收购要约的永乐股东已达总股本的95.3%,国美收购永乐及永乐退市基本成定局。而在10月17日,大中电器就向永乐发出解除《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函,宣布解除协议。 昨天,大中对外宣布,已于10月18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鉴于永乐的违约行为,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昨晚,永乐向本报紧急发来声明,称大中单方面宣布解约本身就是违约行为。
追踪采访一方要解约一方不同意
受到关注的这几家家电连锁企业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对其他企业合作是否有借鉴意义,记者昨天采访了各方人士。据一些媒体报道,大中相关人士认为,大中和永乐进行战略合作的目的,是结合双方各自区域优势,提高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上升空间。永乐与国美洽谈合并且一步步变为现实,使大中与永乐的合作,演变为大中与其最主要的竞争对手——国美的合作,这不是大中的初衷、更非双方的合作目的。所以,5月中旬获知永乐国美洽谈合并后,大中从6月中旬开始,一直都在与永乐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更重要的是,随着国美收购永乐基本定局、永乐退市,这份协议将可能由国美永乐合并后的新公司执行,这意味着,大中将在规定时间内被迫并入国美集团。这违背企业间合作最基本的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认为,虽然《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是上海永乐,被国美收购的是香港上市公司中国永乐,但在本质上,上海永乐与中国永乐是一体的,因为中国永乐并没有实际业务,上海永乐的业务内容即是中国永乐的全部业务内容。
昨天晚上,永乐发来声明,针对大中在媒体上公布的解约,永乐方面认为理由不成立:其一,缺少法律依据,其二,未经仲裁机构判定,这种单方面解约的行为,本身就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违约行为。永乐还认为,永乐与大中《战略合作协议》不存在任何无法履行的问题,双方《协议》的甲方是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并非永乐香港上市公司,因此,协议甲方主体并不会因香港永乐与国美的合并而改变。也就是说,永乐香港上市的母公司是否退市与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关。其次,永乐与大中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有权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行使或履行协议,因此,即使国美与永乐合并,一样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和权利。针对大中多次不负责任的行为,永乐表示将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大中,并可以按协议要求大中赔偿最多2-3倍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