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单方面拒绝永乐 自有良方抗衡国美
2006年10月24日 11:5 来源:IT168
作者:吴迪
|
|
2006年10月23日,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宣布,10月17日已向上海永乐电器发送正式函件,书面通知对方依法解除双方于2006年4月19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10月18日,大中电器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鉴于永乐的违约行为,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 大中首席法律顾问王萍表示,大中电器此举是依据合同法第94和96条的相关规定,在上海永乐违约在先、致使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法履行的前提下,大中电器只需书面通知上海永乐,双方合同即被依法解除,且不影响大中电器对上海永乐违约责任的追究。 自此,大中就“4.19协议”的解除问题已经正式放弃和谈方式,准备运用法律手段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
大中不愿被绑去国美 在会上,大中的首席战略顾问楼申光表示,最开始我们和永乐的合作是很有前途的,也是业界普遍看好的。大中在此前一直在做基本运营的考虑,并未涉足到资本运营层面。但是我们看到永乐在南方的潜力,以及大中在北方特别是北京和华北其他市场区的优势,因此大中选择了与永乐的合并。而且,大中在资本运营中,始终会考虑三个基本要素:第一是企业价值的合理体现;第二是大中品牌的延续;第三是企业队伍的持久发展。而合并后的模式可以归纳为“一个平台 两个总部”,一个平台即永乐在香港的上市公司,两个总部即一个是大中在北方的经营总部,另一个是永乐在南方的经营总部。这种模式当时是被双方认可的。
但在永乐同意和国美合并以后,最初大中并未草草决定与永乐解除协议,而且进行了一次三方的会谈,同时,大中也在积极寻求可能合作的机会。然而,事后大中发现,一旦与国美合并,大中最初的资本运营所保证的三个要素很难得到有效的保证。一是大中品牌的延续会收到一定的阻碍。因为,国美与永乐不同,国美在北京的发展也很强势,很多店面都与大中挨的很近,这就表明一旦合并必然会关掉很多闲置店面。二是大中的人员队伍无法得到保证。由于大中在北京设立了核心的领导团队,而国美在北京也是总部领导中心,最后到底如何经营,决策权如何分配也是问题。 基于以上两点,大中并没有同意与国美合并。然而,大中与永乐的股权置换是现金加股票的方式,大中将公司100%的股权交给永乐,而得到30%的现金和70%的永乐股票。因此,如果永乐被国美并构,大中也就连带着被托进了国美的旗下。在这点,大中是坚决不会同意这样被生生绑进国美的。
大中直击永乐缺乏诚心
从本次会议的主题¬——“依法解约 诚信为商”就可以看出双方在解决协议问题时存在着严重的诚信问题。楼申光回忆大中与永乐的谈判过程时透露,在4月19日大中宣布与永乐合并之后,5月份永乐便开始有了和国美合并的实质性动作。于是乎,张大中先生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在6月就开始提出与永乐解除协议,然而这一谈就是四个月。
在谈判这四个月当中,前两个月,永乐都表示同意与大中解除协议,但是由于永乐并没有最后和国美达成最终协议,因此希望行动暂缓。而大中方面,也表示同意永乐的要求。可是,到了8月14日,国美宣布和永乐合并时,永乐还是不肯与大中解除协议,并且表示等到10月17日永乐与国美正式合并以后,方可解除协议。但是,令大中丧失最后一份耐心的是直到10月17日,国美正式完成与永乐的股权交换后,永乐又一次改变主意。大中因此在10月17日向上海永乐电器发送正式函件,书面通知对方依法解除双方于今年4月19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
| |
| [关键词]:大中 永乐 国美 |
【发表评论】
【大 中 小】
【推荐】 【打印】 |
|
|
 |
文字广告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