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总经理宋红、战略发展顾问楼审光、法律顾问王萍今天(06年10月23日)就与永乐解约的事宜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解约、没收定金的理由何在?
Q:大中为什么要解约?
A:首先,大中和永乐进行战略合作的目的,是结合双方各自区域优势,提高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上升空间。永乐与国美洽谈合并且一步步变为现实,使大中与永乐的合作,演变为大中与其最主要的竞争对手—国美的合作,这不是大中的初衷、更非双方的合作目的。所以,5月中旬获知永乐国美洽谈合并后,大中从6月中旬开始,一直都在与永乐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
更重要的是,随着国美收购永乐基本定局、永乐退市,这份协议将可能由国美永乐合并后的新公司执行,这意味着,大中将丧失独立自主、掌握企业自身命运的权力,在规定时间内被迫并入国美集团。这违背企业间合作最基本的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于情不容、于理不容、于法不容,大中坚决不接受。
大中坚持解约在先,根本目的,就是要获得自愿、公平的企业生存发展的宽松环境。
Q:与大中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是上海永乐,而被国美收购的是香港上市公司中国永乐,两者不是同一实体。大中认定永乐违约的依据是什么?
A:(1)、《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是上海永乐,但在本质上,上海永乐与中国永乐是一体的,因为中国永乐并没有实际业务,上海永乐的业务内容即是中国永乐的全部业务内容。
(2)、依法解约的依据是永乐的所作所为已使合作目的无法实现,同时,随着中国永乐的退市,永乐承诺的以中国永乐股票(HK.0503)与大中完成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导致协议无法执行。
Q:大中之前说可以退还永乐1.5亿定金,为什么现在又提出罚没仲裁请求?理由是什么?
A:大中电器信奉“诚为先、和为贵”的商业原则,在8月31日曾提出如永乐同意友好协商解除双方协议,可以退还定金。但永乐没有对此进行积极回应,大中只能转而寻求法律途径。
根据协议规定,如果永乐违约,大中电器有权没收1.5亿定金。对此,大中有充分信心。
与国美合作可能性有多大?
Q:大中与永乐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是什么,对双方做了怎样的约束和规范?
A:协议详细内容不便透露,但主要约定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大中公司与上海永乐在京津地区以大中公司为主导,在联合采购、商品配送、店铺开发、财务管理、人员交流等方面进行业务合作的基本原则;
二是上海永乐将以与大中公司进行合并、收购、换股或其他资本合作方式合并大中公司;大中公司的估值为大中公司的净利润与上海永乐的母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中国永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市盈率进行衡量;
三是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