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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成本能否“见光” 任志强:定价无需公众监督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23日 09:49
    房地产开发成本能否“阳光化”的议论如同一枚炸弹,在市场内掀起不小的波澜,至今余波难平。《上海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开发商对此的态度也是反对声一片。上周五晚,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又发表了最新“博文”,表示开发企业同样受法律的保护,没有必要、也不应公布自己的成本。

    任志强引用了由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和中国城市房地产开发商策略联盟组建的REICO工作室的分析报告,认为房地产开发特殊的收益分享方式是造成社会形成房地产业属于暴利行业这一“误判”的重要根源,如消费者往往认为除建设成本外的相关税费收益也归房地产企业所有,而实际上这部分是交给地方政府的。

    同时,任志强指出,公布房屋价格的构成及各种构成所占的比重并不是什么秘密,但公布各企业的详细成本则是另外一码事。如中国的现行法律中都没有对房地产价格的确定和成本的公布作出规定与约束,商品房在法律法规中也被明确界定为市场调节价格的范围。所以,社会舆论要求公布成本算是一种违反现行法律对经营者权利的保护的要求。

    “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产品,理所当然应受到社会的和公众的监督,包括许多服务价格和公共产品价格等要召开听证会,要让公民参与意见。但商品房不是法律规定的这类公共产品,因此无需公众的监督。”任志强最后表示,“市场定价原则应用市场的调节手段来控制,包括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但与公布成本无关。这(房地产开发成本公开)真是一个不应被政府参与和管制、不应被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

    事实上,在一些被要求报送“成本清单”的城市,开发商方面早已持有异见。“对开发商来说,政府卖地时可只定了个底价,到了卖房子时却对房价封顶,他们很难接受;而对政府部门来说,要求公布清单容易,但真正执行起来问题就多了。”不少浙江的开发商这样向记者表示。

    荒岛房产工作室市场研究部副经理闵益飞表示,“商品房的定价主要还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而且如果做不到完全透明、真实的信息公开,在抑制房价等方面的效果恐怕也不大。当然,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还是重要的。”(何契)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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