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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委联合出台《办法》 零售商回款不得逾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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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委联合出台《办法》 零售商回款不得逾60天
2006年10月19日 08:11:24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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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再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合同续签费、新店开张赞助费、四节一庆费等种类繁多的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费用,不得将自身成本任意转嫁给供应商。昨日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从今年11月15日正式施行。

卖场收费项目层出不穷

一直以来,零售业内零售商和供应商的矛盾长期存在,主要表现在“霸王合同”普遍存在、不规范收费现象严重和零售商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三个方面。“如今早已经不是卖方市场的天下,而是谁有卖场谁老大。返利、乱收费等情况层出不穷。”京城某知名企业的销售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很多大中型超市、卖场会给供应商制定任务,为了保证他们的15%-20%的利润,不论供应商是否能否完成,他们都要收取利益。例如他们给某供应商指定了30万的销售额,如果供应商仅完成了21万,还差9万。他们就会要求供应商补齐全部利润。”

同时,一些零售企业滥用销售终端的优势地位,限制供应商的行为,妨碍公平竞争。“有的小供应商通过提供附加服务的方式,与某零售商签订了比较低的供货价格,而其他零售商立即会以清场相威胁,要求供应商必须给予其同样的价格。”

而“合同续签费”、“新店开张赞助费”、“四节一庆费”、“进场费”、“管理费”等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费用,也让供应商不堪重负。例如“四节一庆费”一般为2000元到5000元不等。

强迫供应商返利被叫停

而在即将实施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类似行为全部被叫停。在《办法》的第六条规定,除特殊情况下,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不得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零售商无正当理由不得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6种收费属于“乱收费”

《办法》的第13条还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以下6种费用。“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零售商不得拖欠货款

《办法》的第17条还明确规定,遇到5种情况零售商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支付货款: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除了对零售商的行为作出规定外,《办法》也明确指出,供应商供货时,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不得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违规最高处罚3万元

一旦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此规定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罚款处罚。《办法》规定的,如果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加以处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相关链接

卖场圈钱五花八门

“又来了!”一纸来自某超市的收费通知书,令供应商徐女士头痛不已。

据供货商们反映,几乎所有超市都向供应商收取多项杂费,虽然各超市收费额不一,但一般超市在新店开张或周年庆祝等都向每个供应商收取1000元以上。一位供货商算了一笔账:按每种商品100元计,100元×15(分店)×20000(品种)=3000万元。过一个节,超市就能圈钱数千万元。

而超市卖场还有一项颇具争议的“行规”:供应商供货给超市销售,要先交纳一笔惊人的进场费。据供应商反映,进场费一般高达5万—10万元不等。

其实,超市向供应商狮子大开口的结果,最终会让消费者权益受损。供应商黄先生说,超市进场费高、杂费多,导致一些品牌商品进不来或撤场,消费者少了选择余地;同时,为应付种种收费,供应商只能通过降低成本的方法来求生存,由此造成质量下降。

名词解释

■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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