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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IT:阿里巴巴被指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 16:15 ChinaByte

  日前,北京法易法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3721网络实名”的消费者,以欺诈为由,将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阿里巴巴)、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中国)告上法庭,要求北京阿里巴巴双倍赔偿当初支付的服务费13500元,即27000元,阿里巴巴中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摘自:“网络实名”再引纠纷 阿里巴巴被指欺诈)

  阿里巴巴是否涉嫌欺诈呢?天极网请来几位法律人士对此事件进行了点评,欢迎大家也来对此事发表自己的观点:

  

法眼看IT:阿里巴巴被指欺诈
赵福军,互联法网内容总监,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律协信息网络法研究会特邀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3721网络实名的是是非非

  本案涉及以下几组法律关系:

  首先,北京法易法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就“3721网络实名”签定的服务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截止到2010年12月19日,北京法易预先向原北京三七二一支付所有合同服务费用13500元,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依法享有对原北京三七二一提供服务至合同约定截止期限即2010年12月19日的期待权;

  其次,由于2005年年底阿里巴巴与雅虎中国之间的业务组合与并购,原雅虎中国全部资产与业务(含原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打包并入阿里巴巴,即阿里巴巴与原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继受转移关系,实质上自2006年1月12日起,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就将“3721网络实名”改名为“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继续经营,因此其有义务继续替代履行北京法易与原北京三七二一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

  最后,由于原北京三七二一与微软IE之间关于中文网络实名的合同是有服务期限的,而且该期限并未超越2010年12月19日,即在与北京法易签定合同之时,将一项名知不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服务收费提供给客户,涉嫌欺诈,但是否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欺诈,是否就应该适用双倍赔偿规则呢?笔者认为不应该,因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可见所谓的消费者仅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而不包含为生产或赢利购买商品、服务的法人,显然北京法易存在主体的不适格,它只能向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张连带的合同违约责任。

  

法眼看IT:阿里巴巴被指欺诈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信息网络法律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致力于用文字和行动见证、推动中国IT法治进程。

  阿里巴巴网络实名被指欺诈该担何责?

  首先,合同并没有陷入完全无法履行的境地。阿里巴巴网络实名业务主要由雅虎助手地址栏插件、微软IE地址栏合作以及与电信服务商的合作。尽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三七二一同微软IE签订的中文网络实名服务提供合同于2005年10月到期,微软公司已经正式自动中止了与雅虎阿里巴巴在网络实名业务上的合作伙伴关系”等重大事项。但是,阿里巴巴网络实名业务履行依旧可以通过其雅虎助手的客户端覆盖率实现。

  其次,阿里巴巴网络实名很难讲构成欺诈。阿里巴巴或雅虎中国很难预见与微软IE地址栏的合作到期后将无法续签,这在双方签订网络实名合同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项,应该属于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其三,阿里巴巴网络实名该承担何种责任?这要看阿里巴巴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对网络实名覆盖率有约定的话,由于发生微软IE地址栏合作终止等事项,将影响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阿里巴巴在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阿里巴巴已经在网络实名合同中已经把该事项纳入免责范围,如果该免责条款不存在违法情形的话,那么,阿里巴巴可凭此免责。

  

法眼看IT:阿里巴巴被指欺诈
张樊,襄樊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长期从事网络法律教学与研究。

  网络实名不是说“不玩”就不玩

  对于此案应该区别看待,视当初3721(也就是今天的被告阿里巴巴)在销售网络实名时有没有宣传微软IE浏览器对网络实名的支持或者是否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写上微软支持而定。

  阿里巴巴如果在销售的时候明确表示了微软对网络实名的支持,今日微软IE终止了对网络实名的支持,阿里巴巴则是对合同所确定的服务内容的一种违反。阿里巴巴需要背负上违约责任。其中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与微软IE之间关于中文网络实名的合同即将到期,故意向其隐瞒该项事实而且还向其出售超出前述合同期限的网络实名产品的行为,明显属欺诈行为。当初阿里巴巴隐瞒微软IE支持的时间限制而拉用户购买,一次性收取数年的费用,的确有欺诈之嫌。

  如果阿里巴巴在销售的时候没有提出任何微软IE对网络实名的支持,法易以阿里巴巴隐瞒其与微软关于IE浏览器网络实名的合作终止的事实为由提出欺诈消费者之诉,应该说是不成立的。因为尽管阿里巴巴与微软关于IE浏览器网络实名插件的合作终止,但并不意味着网络实名服务终止,阿里巴巴的网络实名仍然可以继续提供服务。

  所以从这个案例中,马云应该得到警示,在放弃网络实名业务之后,必须重视已经收费的客户的善后服务,否则诉讼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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