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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配套细则出台
应纳税所得额=住房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2006-10-10 10:59
记者刘英潮 实习生赵磊

    本报讯 在7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天津市曾出现了二手房集中过户高潮。直到“十一”黄金周过后,本市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配套细则终于出台,标志着市民如再想转让个人住房(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除外),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前后一年内购置住房的,凭有关证明到转让房屋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或退税手续。

    据悉,此次细则中规定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20%),应纳税所得额=住房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其中房屋原值是指出售方取得该房屋时所支付的购置价款或建造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等;合理费用包括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同时细则还规定,如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房管部门按其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本市的细则对这部分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不仅对出售现住房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先卖后买)的纳税人办理退税,还对出售住房前1年内已按市场价格购房(先买后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并对应缴纳部分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今晚报
责任编辑:田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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