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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建设局发出通知,宣布从今年11月20日起,我市将实行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制度。
为加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建设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建筑,其他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参照该规定执行。这项逐套检验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进行逐套检验,并填写《检验结果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依据《检验结果表》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逐套出具《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在商品住宅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交付商品住宅买者,并依法对检验结果和受检房屋的建筑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商品住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等责任。
11月20日前未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商品住宅建筑工程,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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