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创新,选择了“渐进式”改革路径,初步搭建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但一些关键之处仍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
分税制留下三点“缺憾”
一是对既得利益的照顾,回避了改革中一些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
以1993年为“基数”的“两税”“增量”改革之路,日后几乎所有财税改革、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都纷纷“效仿”,过多“增量”改革路径的选择,回避了改革的一些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致使部分改革流于某种“简单形式”上的转换,改革成效打了折扣。
二是政府间事权及财政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在政府间事权划分上,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内外不清”、“上下不明”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等问题。时至今日,制度安排和体制设计上的一些不足,制约着科学、规范分税制财政体制更有效的构建。
三是过分强调财权而忽略事权调整。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之一,是要适当提高中央政府的财权集中度,采取一种“倒轧账”方式,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力规模比例。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由于过分强调“收入”而忽略“事权”的及时、适当的调整,不知不觉中步入“集权”与“分权”的怪圈。
谨防现行体制向旧体制复归
循着10多年历史轨迹,透过十几年数据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现行财政体制客观上存在着复归“旧体制”的一些“迹象”。
首先,过多采用“共享税”模式,存有复归“比例分成”的现实。
按照1994年的改革思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最终目标是通过逐渐完善中央税与地方税体系,逐步取消非规范的“共享税”。而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我国的地方税体系没有发展壮大。
1994年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种只有3个,即增值税、资源税率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占税种总数的10%;而目前“共享”税种数量已扩大到12个,占税种总数的3l%;共享税收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55%增至2003年的70%左右,净增约15个百分点;在证券交易税和所得税中的共享比例,中央政府分享比例逐步提高。
近10多年来,一些有可能成为地方预算收入主体的地方税种(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先后改为由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同1980年~1993年的改革相比,1994年以来的财政体制改革发生了大变化:从财政分权化重新走向财政集权化。从某种角度上来分析,或多或少地有向原来“比例分成”模式复归的倾向。
其次,“小地方税,大转移支付”格局,存有复归“统收统支”的倾向。
随着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数量的增多、共享比例的提高和共享比重的加大,自然而然地弱化了地方税体系。分税制改革以来,一些属于地方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等取消,土地增值税、屠宰税、宴席税等税种基本上有名无实,遗产税尚未开征。从数量上看地方税有13个税种,占29个税种的45%,但目前真正属于地方主税种的为营业税(不含铁路、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交纳部分)、房产税、契税等。分税制改革初期,地方税约占全国税收总量一般为20%~30%,到2003年这一比重降至10%左右。地方税体系的“缺失”,与分税制改革时所确定的“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并不吻合。
统计显示,以1993年为界,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支比重发生了较大变化。到2004年中央政府收支比重偏差高达29%,其背后寓意在于地方政府近l/3财政支出是通过中央政府规模巨大的转移支付来弥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