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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酝酿公平信息披露法规
非故意选择性信息24小时 公开股票及衍生品市场将在监管之列 未来法规可借鉴国外做法:当发行人出现非故意选择性披露时,发行人被要求在事实发生后最迟不得超过交易所次日开市后的24小时,向公众披露。 掌握了信息先机,就可在证券市场上纵横捭阖,百战不殆。而这先机,无非源于两类:上市公司的选择性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泄密。在金融衍生品推出之际,管理层已考虑采取措施堵漏。 据接近管理层人士透露,有关公平信息披露的法规正在酝酿中,股市及金融衍生品市场都在监管之列。而其基础就是近期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下称《指引》),但会对其不完善之处予以修订,待在中小板运行成功后推及上交所主板。 监管范围扩大 “现在有些上市公司故意将利空信息延迟披露,而对尚不确定的利多信息却提前披露,这种有意选择披露时点会在很大程度上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上述人士认为。 他说,庄家为实现低位吸筹或高位抛售股票的需要,通常会串谋上市公司选择在特定时点披露利空或利多信息,以引诱散户跟风或接盘。因而相关法规有原则将是“当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严禁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完全披露之前,向某些特定的个人或机构(通常是证券分析师或机构投资者)进行披露。 而“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也就是说,把衍生品市场也列入了监管范围。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即将出台,市场上选择性信息披露将呈现多样化倾向,且更容易反映在衍生品价格上。因此,对衍生品价格的监控就显得尤其重要。” 就监管主体而言,发行人的普通雇员不在《指引》的监管范围内,在未来法规中可能再予以添加。因为极有可能发行公司高管指使雇员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而其违规后果或由公司高管承担。 “有的时候发行人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可能会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以后谎称不知情,故意延误披露时机。”上述人士表示,未来法规可借鉴国外做法:当发行人出现非故意选择性披露时,发行人被要求迅速将该信息向公众投资者披露,也即要求在事实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但最迟不得超过交易所次日开市后的24小时,向公众披露。 显然,采取24小时之内公告,将给予发行人一个发现情况异常的时间许可,如果24小时之内没能察觉非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现象,则无论是谎称还是实际情形如此,都至少说明了发行人出现了因放任而疏忽职守的情况,这显然已可归类于故意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的违规范畴。 管理层还鼓励上市公司的其它非正式信息披露形式,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而这些积极的信息披露行为将带来上市公司良好的信息披露表现,并最终体现在深交所年终信息披露考核体系中。 完善处罚体系 “特定对象对外发布错误、误导性信息,或者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都应受到处罚。”业内人士表示。 目前,深交所的措施有责令改正、提请其主管机构予以处分、提请证监会对其违规行为立案稽查三方面。 由于受交易所立法主体的层级所限,公平信息披露的违规仅给予行政处分,并不具有法律层面的强制性效应。因此,该条款在违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赋予了交易所提请证监会对发行人或特定对象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的权力;而《证券法》对反内幕交易做了相应规定,涉及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管理层再制定专门法规,规定详细罚则,则公平信息披露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反内幕交易法的有效执行,将直接保证公平披露的有效实施。 “同时应该加入规避明显不适当法律责任的安全措施,以仅对故意放任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上述人士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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