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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管理使用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04日 09:40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管理、使用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其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关于资金的交纳,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交纳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竣工验收但满3年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交纳。

    条例规定,业主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随房屋所有权结算过户。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