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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更多人"国企股权激励谨慎推进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04日 07:33
方原
    对于股权激励方案激励的对象,原来的《意见稿》中第八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而这一次增加上了“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规定。    

    “按照现在规定的条件,首批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不可能很多,可能在10到15家左右。”有关人知情士表示,国资委将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谨慎起步,防止一哄而起。    

    “管理办法本来在8月底要推出,后来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正对两方面重要条款进行修改,估计要到10月底或11月初推出。”接近国资委的一位人士9月28日告诉记者。

    据透露,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配套措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暂行(试行)办法》经过几番征求意见,几番修改后,目前已基本定稿。

    该《办法》与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相呼应,主要是规范国有控股股东制定激励计划的行为,其原则是制定股权激励方案要在突出“激励”的同时,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注意把握公平与公正。    

    延迟推出背后

    “此前,国务院有关领导希望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兼顾多方面关系和利益,做到稳妥之后推出,维护和谐大局。”国资委研究中心一位人士表示。

    据了解,今年7月份,正当《意见稿》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准备公布时,湖南、江西等地一些国有企业,以及有关央企控股公司的工会部门向国务院“上书”,希望不能把股权激励的范围限定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而应照顾到更多在国企工作多年的员工。

    当时呈送到国务院的有关报告认为,“对少数人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易引发内部矛盾。对于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广大员工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很大的贡献,如果只对管理层实施股票期权激励,会打击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容易在员工中引起不满。”

    而国资委也对《意见稿》有了更多的考量。在此期间,有关机构与专家即向国资委建议以员工持股计划(ESOP)代替高管股权激励。国资委在综合多方面意见后,决定对《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必须对高管人员进行业绩考核之后才能实施股权激励,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目前的业绩考核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国资委分配局的有关人士表示。

    此间形成一个共同的意见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制订股权激励方案时,无论是授予股权也好、行权也好,都必须与业绩考核紧密结合起来,否则难以操作好。

    有关意见还表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业绩考核的目标和考核办法需要由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不能由董事会定,否则就变成自己考核自己。国资委已建立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体系,央企对下属子公司也必然要层层落实考核计划,因此企业应该基本都具备相关的制度。

    8月初,国务院国资委分配局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再次进行沟通与交流。证监会最后意见表示,应该征求G股公司和相关部门意见,最好是在股改完成后实施管理办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