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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类纠纷不再属劳动争议 劳动者不视为"弱势群体"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29日 07:31
赖大臣
    社保所不按时发放社会保险金、顾主与家政服务人员发生纠纷、出售公房与原单位发生纠纷等等,从今年的“十一”起这些纠纷将不纳入劳动争议所涉及的纠纷范围内,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6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该司法解释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次司法解释中特别规定了以下6种情况,将不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围,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等6项。

    “不划入劳动纠纷范围内,也就意味着以后出现这些纠纷将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劳动者也就不能享受到‘弱势群体’的照顾了。”北京莱博斯劳动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同时她还向记者介绍说,属于劳动纠纷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仲裁制定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进入民法程序后,劳工双方将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而且进入司法程序后处理时间也相对增长。
 
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