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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改革不等于产权转让 产权转让不是关键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26日 10:00
    从1980年代开始,公用事业改革在发达国家普遍存在,英国是私有化的代表,美国市场化的主要模式是合同外包,而法国采取了类似我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大部分资产属于市政当局、民营者只承担运行责任的模式。

    模式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英国模式和法国模式都有失败的案例。但有一点是相似的,民营化或市场化开始之前,政府就设定适当的管制措施与公平的游戏规则。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市场管制(market regulation)以促进公平竞争;二是进行垄断管制(monopoly regulation)以控制产品价格与确保质量,使得物品与服务的供给者与购买者有法可依,以维持市场的正常运作。服务质量方面,英国自来水服务(管制)办公室推出了“服务标准保证方案”,如果自来水经营企业不能满足这些标准,顾客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确实,老百姓把税费交给政府,政府就应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以此认为“坚持国有,是有效实施政府控制力和实施特许经营制度的重要基础”,笔者认为没有理论和实践上的依据,而且有开倒车的嫌疑。

    此外,认为产权转让与改革目标相悖、政府控制力下降“挂等号”也是值得商榷的。而政府的控制力会随着市场化的改革下滑也是一个看上去似是而非的问题。政府在公用事业改革中可以用规则之治代替以往的行政指令之治,表面上看政府的控制力下降,但究其实是一种进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