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去年十一月,盛先生在某商场以一千五百九十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厦华数字高清电视。刚用了半年,电视就出现了打火和荧光屏闪烁的毛病。
【同期声字幕】消费者 盛玉
【同期声唱词】找厦华联保来修理。他把电源给接上,(电视)就没影没声了。
【正文】
盛先生又联系了这家公司的沈阳经营部,对方派人修了三次也没修好:首先是今年七月二十三号更换了高压包;七月二十八号修的是集成块;八月二十三号第三次维修,但因为零件没到货,这台电视至今还是没法看。
经过一番折腾,盛先生认为厂家的行为对他已经构成了人身损害。
【同期声字幕】消费者 盛玉
【同期声唱词】按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消法》、《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20万。
【正文】
随后记者联系到厦华公司沈阳经营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消法》规定,该退货的退货、该赔偿的赔偿,但厂家不可能满足盛先生二十万元的赔偿要求。对于盛先生索赔二十万元是否合理,记者又咨询了沈阳市消协的工作人员。
【同期声字幕】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李彬
【同期声唱词】消费者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一定要依据法律法规。不能是漫天要价,狮子大开口。20万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正文】
根据《消法》和相关规定,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如果进行赔偿,商家应进行退一赔一的双倍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