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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拟作调整 IPO的一次全面规范与提升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12日 08:29

    IPO询价程序拟作调整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申购同步进行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IPO询价程序将从四个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在进一步规范询价机制的基础上,整个证券发行过程将明显缩短。   

    《管理办法》重点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将在四个方面对现有询价程序作出重大调整。

    《管理办法》规定,主承销商的自营业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主承销商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投资产品可以参与网上发行,但不得参与询价和网下配售。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相关比例,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当不超过发行总量的20%;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当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管理办法》即日起到本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细>>>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起草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分7章68条,对目前主要融资方式的定价、发售、承销、信息披露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详细>>>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方面,对现行程序所作的调整

     1、对在深交所中小板企业板上市的公司,规定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定价,不再强制所有公司都要经过两个询价阶段。

    2、对目前网下累计投标与网上申购分步进行的机制进行调整,规定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

    3、规定所有询价对象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只有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才能参与网下申购。

    4、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详细>>>

    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努力做到发行股票时,既要考虑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也要稳定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既要向机构投资者配售股票,引入长期资金,合理确定价格,防止过度投机,又要照顾中小投资者的申购热情。一是新老划断后,新股发行从原来的市值配售方式改为资金申购方式,提高中小投资者的新股申购中签率。详细>>>

    《办法》规定,IPO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办法》还规定,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定价,不再强制所有公司都要经过两个询价阶段;对目前网下累计投标与网上申购分步进行的机制进行调整,规定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规定所有询价对象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只有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才能参与网下申购。

    根据规定,证券发行过程中,主承销商的自营业务虽不得参与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但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投资产品可以参与网上发行,但不得参与询价和网下配售。另外,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中止发行。

    针对市场反应强烈的询价对象报价随意、缺乏诚信等问题,《办法》要求询价对象报价应独立、客观、诚信,并要求其每年就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违规达到一定程度,将被除名。详细>>>

 

    出台《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背景

    自200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以来,股票发行的定价机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实现了由原来的行政主导定价向市场主体主导定价的转变。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后,市场恢复融资功能,截至目前已有27家公司进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实施以来,没有出现在所有投资者均可竞价申购时曾经发生过的发行市盈率88倍的非理性情况。总体上看,股票发行定价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制度安排是成功的,操作上是可行的,询价结果也反应了投资者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基本判断。机构投资者在询价过程中,表现了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判断能力。询价制度的实施,对强化市场对发行人的约束作用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市场对询价制度已经熟悉和接受,目前运行情况基本正常。但是,询价制度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和《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对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对询价制以来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总结,听取了市场参与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在对现有的20多项相关规则进行整合和完善的基础上,拟定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在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详细>>>  

    权威解读:IPO游戏规则的一次全面规范与提升

    发行制度改革一环紧扣一环。今年5月初出炉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为再融资市场增添了生机与活力。如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又迅速面世。这一新规则将给IPO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变化?中国证监会发行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权威解读。

    出台时机成熟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市场对询价制度已经熟悉和接受,目前运行情况基本正常。但是,询价制度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股改的推进和《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对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IPO规则面临一次全面刷新

    本办法重点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进行了规范,整合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和《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的主要内容,并在目前询价制度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在证券承销方面,对1996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整合和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后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对证券公司的承销行为作出了规定。

    询价程序调整锁定四方面

    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不再强制所有公司都要经过两个询价阶段;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只有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才能参与网下申购;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向公众配售股票比例仍将远高于境外成熟市场

    境外成熟市场在发行股票时,一般将90%的股票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但考虑到我国市场仍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实际情况,目前,在大盘股发行时,一半左右的股票配售给网上公众投资者;中小盘股发行时,80%的股票配售给网上公众投资者。向公众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比例仍然远远高于境外成熟市场。详细>>>

    附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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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