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购买时应和商家明确“三包”期限
新的“三包”规定有望在年底出台

核心提示
液晶电视不属于“彩电”,您听说过吗?昨天(2006年9月11日),记者从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获悉,由于国家1995年“三包”规定出台时,液晶电视等高科技产品尚未问世,所以无法享受“三包”。
随着这些高科技产品逐渐走入寻常百姓家庭,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最近,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接连接到26宗投诉,最后都因为无法无据,消费者的这些高科技产品还是无法享受“三包”。
案例一:
液晶电视不能“三包”?
2004年12月,中山市民黄先生花15000元在市区一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刚买回时非常清晰。但是过了不久,液晶电视开始频繁出现小故障;今年4月,液晶电视彻底“罢工”,主板集成电路损坏了。
黄先生找到销售商,要求根据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维修。然而经销商却表示,液晶电视不属于“彩电”,无法享受“三包”。商场一般只保修1年。
而黄先生则认为,当时在购买电视机时,商场商品名称分明是“彩电”,因此应该按照彩电“三包”的规定处理。双方争执不下,黄先生只好向消委会投诉。
案例二:
MP3只保修半年?
类似事件不仅发生在液晶电视上,2005年10月,中山城区的周先生为小孩购买了一台MP3,当时售价为780元。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周先生发现电池使用时间越来越短。到今年5月,只要一开机,屏幕就立即显示“电池电量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