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seee资讯快照谨为网络故障时的索引,不代表被搜索网站的即时页面。)
法学专家再敲治黑警钟 医生开单提成可定受贿罪_国内时政更多新闻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中国经济网 > 新闻中心 > 国内时政 > 国内时政更多新闻 > 正文
 
法学专家再敲治黑警钟 医生开单提成可定受贿罪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11日 11:45
    从5月8日开始,本报连续十三期,报道了部分医院医生公然开单提成的种种现象,如湖南AB医院某医生不顾病人的病情,随意扩大用药量;福州某医院医生公然收受药商回扣,被人录像等。针对“医生在为病人看病治疗的过程中,公然收受药商的开单提成,是否构成受贿罪”等问题,不少读者曾以写信和打电话的形式,向本报提出咨询。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于8月29日专访了著名法学专家黄明儒先生。此前的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对这些问题也进行了阐释。

    定受贿罪无疑义

    2006年6月29日,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正式出台,关于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医药回扣的犯罪性质,才得到了一个相对明确的说法。

    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在一个名为“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做的专题发言时指出,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以受贿罪论处是没有任何疑义的。他同时强调,在裁量决定刑罚时,可以综合考虑诸多情节,对其作出适当的裁决。比如,在自查自纠阶段由本人自己承认的,甚至可以考虑免予处罚,但定性上不能变。

    黄明儒:治黑应引入群众监督机制

    处方权是管理权的延伸

    记者: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裴显鼎再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对医生开单提成收受药商回扣,适用受贿罪处罚,强调医生作为受贿犯罪主体资格认定已无疑义,您怎样看?

    黄明儒:我国自6月29日出台《刑法修正案(六)》以后,医生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应该没有问题了。因为,刑法修正案的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增加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就明确包括了所有的单位,当然,这是指非国有的单位。国有单位在另外的条款中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这就包括了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记者:有人认为医生手中的权力是一种私权力,他没有管理权,不应当作受贿罪论处,您的观点是什么?

    黄明儒:在刑法修正案出台以前,非国有医院的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确实是一个问题。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处方权是一种资格,就好像老师必须有教师资格证才能上讲台一样,医生的处方权也是一种执业资格。但是,医生在拥有处方权后,可以用甲,也可以用乙。而医生却选用了药商推销的药,这就表明药品推销本身,就有一个经济利益分割在里头。

    按正常来说,医院的管理与医术无关,但我了解到一些医院还有创收的经济指标,不只是拿回扣的问题,还有推荐作检查等,通过这些来为医生发工资发奖金,这就是典型的(医院)管理权的下放,事实上也是医院管理权的一种延伸,相当于把医院药品采购管理权分割。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