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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新装亮相全解析:6大亮点 3大热点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11日 07:42

    备受社会关注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终于在今年8月27日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获得了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破产法的出台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它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新破产法的通过牵动了各方的神经,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总结了新法的六大亮点。第一,它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的企业法人,不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引入管理人制度,让破产程序的操作更加市场化和专业化。第三,引入了重整制度,使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第四,规定了跨境破产制度,为中国融入到国际市场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提供了法律机制。第五,规定了破产责任,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前不久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配套衔接。第六,在金融机构破产、担保权益的保护以及一些具体制度方面有许多创新。

    李曙光表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没有破产法也就不会有市场主体的这种退出机制、挽救机制,破产法市场取向、新的制度设计与可操作性是这次新法的精髓。

    解析三大关键词

    新破产法的看点很多,其中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引入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和重整程序成为各方普遍关注的焦点。

    破产问题

    新破产法中,金融机构的破产首次被提出,这意味着银行、券商等机构不再是经济体中的独立王国。考虑到此类破产事务的复杂性,上述三类金融机构还有其他金融机构的破产,必须有一个特别程序,即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

    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平衡和折中”之意——允许金融监管部门干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破产或重组。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认为,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由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应考虑到金融机构申请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监管机构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享有何种权利和金融机构破产的时候受程序支配的财产使用等问题。  

 
来源:市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