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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仲裁法》的解释今日施行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08日 10: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8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原执行法院级别过低,在确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随意性较大,提高到中级法院,使审理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级别得到统一,能够确保审判的质量。

  此外,对于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规定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