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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沪保监局再念"紧箍咒" 违规兼职被明文禁止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08日 09:15
    上海保监局前天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规范以营销模式开展个人寿险业务并自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文规定禁止保险营销员“违规兼职”。

    《通知》指出,近期以营销模式开展个人寿险业务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在尝试个人寿险领域拓展中介业务的同时,也出现了误导宣传、同业诋毁、恶 

    意挖角、聘用寿险公司营销员兼职销售等违规行为,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而根据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保险营销员不得在其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兼职有明确规定,各中介机构不得聘用保险公司营销员兼职从事中介业务。

    所谓“违规兼职”,是指A保险公司的某营销员,受B保险代理公司的高佣金诱惑,转而推销C保险公司的产品。如果市民在日常生活中碰到“胳膊肘往外拐”的营销员,不要误以为他是“大公无私”。其实,在“违规兼职”的前提下销售的C保险公司产品,由于没有合法的保险营销关系,日后索赔时可能找不到责任人,即所谓的“孤儿保单”。

    《通知》还从技术上力求避免“违规兼职”的发生,强调各中介机构开展个人寿险中介业务应当建立详细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业务人员薪酬考核办法,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通知》还规定,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是指在中介机构从事销售保险产品的所有人员。中介机构应当与业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委托协议,并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