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扰乱经济秩序,滋生腐败,妨碍市场健康发展,严重威胁经济安全。面对国内各行各业频频出现且形式花样翻新的商业贿赂,除借鉴经验重拳出击治理外,规范管理和完善法律、理论体系同样显得刻不容缓。
由华润蓝剑啤酒公司涉嫌巨额商业贿赂引出的
9月4日下午,重庆市工商局向媒体通报称,华润蓝剑(广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广安公司”)通过付给销售商进店入场费、开瓶费、附赠现金或物品等手段,达到销售“雪花”、“蓝剑”系列啤酒、甚至获得唯一促销权和专场销售权的目的,涉嫌巨额商业贿赂,日前已被立案调查。
据悉,此案涉及金额1亿多元,是重庆市工商局立案调查的金额最大的商业贿赂案。
经调查,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华润广安公司”为占领重庆啤酒市场,与重庆市渝中区、綦江县、南川市等23个区市县的3000多户终端销售商(餐饮店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违规促销“雪花”、“蓝剑”系列啤酒。
并且,“华润广安公司”在与终端销售商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销售重庆啤酒及其他品牌啤酒”等排他性内容,在其促销活动申报表中也直接提出要“坚决压制竞争对手”,因此其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情节恶劣,且贿赂金额及实现的销售金额特别巨大。
随着案件调查深入,“华润广安公司”开始设置障碍阻挠调查。一些批发商反映,近段时间“华润广安公司”明确要求他们不能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相关资料必须上交公司,不能向工商部门提供,并向批发商许诺如被处罚由公司统一承担损失。同时“华润广安公司”把从巴南、綦江等区县一级批发商处取走的相关票据和财务资料予以销毁,以掩盖其违法事实。该公司还派人跟踪工商部门调查人员和执法车辆,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在执法现场阻挠工商机关的行政执法。详细>>>
在华润案爆出之前,我国各行业内都或多或少,或轻或重地存在着一定的商业贿赂现象。其中,以证券业为代表的待规范成熟行业和以医药为代表的高利润行业尤为严重。
湖南因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三十名医院院长落马
今年上半年,湖南省检察机关在医药购销领域开展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31件133人,受贿案件105件107人,行贿案件26件26人;其中50万元以上的大案11件,100万元以上的大案6件;立案查处46家医院的院长19人、副院长11人,采购等部门负责人58人。详细>>>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一司长涉嫌商业贿赂被起诉
今年58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因被指控收受医疗企业商业贿赂上百万元,并非法私藏5支真枪,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与郝和平同时受审的还有其妻付玉清。今年56岁的付玉清是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部原主任,检方指控付玉清涉嫌受贿。详细>>>
如此行贿受贿案件可谓多如牛毛,不过是因为华润案的刺激才显露冰山一角,为大家所注意。于是,“亡羊补牢尤未晚”,在讨伐和呼吁的交响声中,管理层开始了治理商业贿赂的动作。
证券业协会发布反商业贿赂公约 会员杜绝"好处费"
治理证券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营造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公约》指出,会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查办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详细>>>
行业内的治理和规范往往都具有一定局限性,在统一、完善的法律体系形成之前,业内治理中的漏洞和缺陷很容易被利用。也正因如此,一桩重过一桩的商业贿赂案肆无忌惮地频繁发生。在案件的治理过程中,由于缺乏准则和依据,众多理论概念被偷梁换柱,近乎公开的行贿受贿行为在“伪理论伪公约”的包装下招摇过市。因此,重拳治理的同时,警惕借整治贿赂做其他文章和加强理论研究应作为重中之重。
警惕反商业贿赂成为地方保护的工具
从消费者的立场来说,笔者赞同对商业贿赂和排挤竞争对手行为进行处罚。但是,从常理来看,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却很难消除。本地的啤酒企业会给当地带来一些特别的收益。比如,啤酒企业缴完与其他企业一样的税款后,还有一个特别的消费税。同时,啤酒业还可以带来相关产业的发展,可以解决当地的就业问题。
当前正在反商业贿赂,一旦有关部门的立场不客观,起点不中立,就有可能被“俘获”,借反商业贿赂,保护既得者的利益。详细>>>
切实加强理论研究 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今天在治理商业贿赂专家咨询组成员聘任仪式上讲话时强调,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法,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供理论根据和智力支持。
何勇指出,加强理论研究,从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对商业贿赂现象进行综合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商业贿赂的根源和本质特征,正确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商业贿赂的特点和规律,找准问题的症结和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有效解决当前工作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和难点问题,进一步增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预见性。详细>>>
最高法副庭长谈区分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界限问题
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以“治理商业贿赂与刑事司法”为题作了大会发言。他说,从近几年法院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看,案件总量呈上升趋势,这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重在治理“重点领域”和“重点人员”的要求是吻合的。同时,也存在对受贿行为起诉多,对行贿行为起诉相对偏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追诉多,对公司企业人员追诉少的现象。因此,应当重视对行贿犯罪的刑事追究,并注意加大对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
裴显鼎重点谈了严格区分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他说,在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中,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关于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规定是刑事司法准确定性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确认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基础上,才需要进一步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其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尤其是对于社会关注而又争议较大的问题,必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仔细分析,从严把握,做到犯罪的归司法判处,违法的归行政处罚,不正之风归行业部门纠正。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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