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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酝酿出台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07日 09:14
马玉荣
    记者日前了解到,《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已下发到各大基金公司内部征求意见,其中有多条内容规定基金投资管理人员不得进行利益输送。分析人士认为,《指导意见》的规定详细具体,堵上了行业中的一些漏洞,有利于基金投资运作更加规范,有利于减少基金打擦边球的现象。

    据悉,《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投资管理人是指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

    此前,业内反映比较多的基金利益输送现象主要有基金公司为获更大的特定基金份额,利用旗下基金向其所管理的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利益输送,提高某一基金组合的业绩,通过一种被称为“低买高卖”的交易行为来实现,这种交易行为通常在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进行;开放式基金分红少,业绩增长慢,份额就可能缩减,同一基金公司旗下的封闭式基金利益可能向开放式输送,主要通过共同持股;为券商高位托盘、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合谋“代持长债”以获取高于市场利率以上的收益率,等等。

    业内人士分析,《指导意见》中涉及的一些内容在《基金法》及有关法规中有所涉及,但《指导意见》微观到具体方面,专门的指导意见集中规范,《指导意见》里很多事项各基金公司一直不同程度、力度地在做,《指导意见》这次做了通行的规定。如《指导意见》规定,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指导意见》强调,公司应当建立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品、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未经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管理人员利用参加会议之便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分析人士指出,《指导意见》将可能产生利益输送的行为列入禁止行列,能有效防止各种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此外,《指导意见》对基金经理流动有所限制,将有助于改善基金经理流动过快现象。业内一致认为,基金业加强法制建设是好事,可以从内部使投资更加公允,细化、深化了对基金运作的管理,在行业内加强了监管、自律。基金是区别于其他投资者的机构投资者,《指导意见》有利于基金向好的方向发展,使基金这类投资者更加获得市场的认可。
 
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