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安排,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交易的一种特殊类型。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首先适用《细则》。《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细则》的制定,既考虑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中的业务模式,又体现了《管理办法》的一些具体要求,还兼顾了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和角色定位。
(一)业务流程
1、会员交易权限申请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会员账户的开立和注销管理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会员部备案。报备路径为:SSE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数据上传*———融资融券专用帐户报备。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原有的融资融券交易继续有效,但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融资融券关系了结的流程和处置办法。
3、投资者账户的开立和注销管理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帐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4、信用交易申报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会员应同步设置相应的前端控制。
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管理,我所对信用交易设置前端检查,包括申报席位是否属于具有融资融券资格券商、申报证券是否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否为信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余额是否足够和融券卖出价格是否不低于最新成交价等内容。
5、融资融券标识
《细则》中规定,投资者通过信用证券账户进行信用交易时,其交易申报应当标注融资融券标识,涉及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还应当增加平仓标识。加注标识的信用交易指令同样适用于《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融资融券标识主要包括担保品买入、担保品卖出、融资买入、卖券还款、融券卖出、买券还券、平仓买入、平仓卖出。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所发布的技术实施指引。
6、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限制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投资者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7、期限要求
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