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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06日 09:00
孙勇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就《办法》指出,这是为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

    《办法》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税务机关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受理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对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根据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