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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将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05日 20:44
张晓松
    新华社5日受权播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根据这一通知的有关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将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国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重新调整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国家在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的同时,将严格实行问责制。凡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将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