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革继胜)10月1日起,汽车销售商的宣传资料、广告、公开承诺也是合同外的要件,如果汽车实物与宣传不符,销售商也要担责。商家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还以欺诈方式卖车的,顾客还可要求换车并赔偿损失。
市工商局昨天宣布,新出台的《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于10月1日正式推行。
卖车广告也算合同部分
据介绍,文本由合同正文和《车辆交接书》、《委托服务协议书》两个附件共同组成。其中,《车辆交接书》作为证明车辆验收交付和风险转移的书面凭证,是一个必填附件。文本特别规定,经销商的宣传资料、广告、公开承诺也是合同文本外的要件。
经销商应明示车辆瑕疵
文本规定,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顾客有权选择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厂商赔偿。如要求经销商赔偿的,且生产厂商有过错,经销商赔偿后可向生产厂商追偿;要求生产商赔偿的,经销商有协助义务。
经销商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顾客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顾客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经销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退换车问题有明确规定
市工商局合同处还解释说,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汽车产品的“三包”规定,因此文本中没有强行规定汽车出现质量问题一律退换,而是增加了在交车环节发现质量不符和经销商欺诈销售时退换车的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便于实际操作。
鉴定费要由主张方垫付
文本规定:双方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问题的依据。
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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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须防六大陷阱
信报讯(记者革继胜)昨天,市消协根据今年1-8月间的汽车消费投诉发布提示说,汽车消费领域存在六个方面的陷阱。
其中涉及隐瞒车辆信息,销售瑕疵车;同一故障短时间内连续修理,消费者直接损失不予补偿;同一故障保修期内不根治,消费者保质期外掏腰包;售后服务中“软件”服务诚信度不高;检测困难,消费者无法顺利维权;进行销售欺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