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日前,部颁布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3号令,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考核办法》规定要求,现就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我国严格保护耕地的一项基本制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关系到规划期内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应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坚持全面贯彻落实《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坚持考核工作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土地变更调查或登记等有关工作相衔接,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收到实际效果。
二、考核范围
凡经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城市、村庄和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等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应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全部列入本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按照《考核办法》规定要求,主要考核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挂钩情况和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合格”。
(一)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其补充耕地费用列入了工程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按有关规定要求缴纳了耕地开垦费。
城市、村庄和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落实了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外的补充耕地资金。
(二)实行了项目挂钩。按照建设用地项目报批时拟定的补充耕地方案,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将补充耕地任务具体落实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台帐、项目库等形式,进行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管理。
(三)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1、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有关规定要求通过了竣工验收,并具有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2、补充耕地数量达到或超过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数量,并且已进行了土地变更调查或登记。
3、补充耕地质量符合要求,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四、考核步骤
考核采取先自上而下清理,后自下而上检查、汇总与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清理应纳入考核范围的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清理应纳入考核范围的被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明确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考核单位。
(二)省级、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对所管辖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负责补充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考核,检查和实地核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补充耕地情况。考核结束后提交考核报告和《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为省级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比照上述要求自行检查。
(三)县、市(州)填写的《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逐级汇总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用地项目和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按要求将挂钩项目对应反映在《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中;未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予以情况说明,以便按建设用地项目汇总考核情况。
省、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考核项目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比例不低于10%。此前,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经对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进行过实地核查的,可视为本次抽查项目,但应说明核查有关情况,并填报考核相应表格。
(四)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地上报的考核情况及省级自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和分析,形成省级考核工作报告,并填写《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
省级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考核工作组织与方法、建设用地项目考核与抽查情况、存在问题与整改意见、对策措施与建议等。
五、考核成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2006年11月底前,行文将考核结果报部(纸质材料2套,电子文档1套)。报件包括: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考核工作报告;
(二)《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
(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抽查项目时填写的《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
(四)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考核办法》实施的开局之年,也是按照新的要求,对各省(区、市)耕地占补平衡进行全面考核的第一年。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总结近年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经验,具体制定工作方案,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同时要集中力量,落实资金,并搞好相关业务处、室的协调配合,共同搞好考核工作。
(二)搞好督促检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考核工作主要责任,加强对市(州)、县(市)考核工作的指导及考核项目的衔接和协调。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应搞好考核工作经常性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考核进度,督促薄弱地区改进工作,确保考核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三)坚持边查边改。考核期间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实事求是,如实填报,另一方面要责令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积极研究整改措施,不等不靠,限期改正,并提交报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分别对考核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将有关情况汇总,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以确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严明组织纪律。为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瞒报考核情况,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有违纪行为,将按照《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