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换购住房符合条件可免个人所得税
| 各 地 推 荐 |
|
|---|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指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转让家庭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表示,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造成税收收入流失。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因此,各地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同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随着个税政策的明朗 二手房买卖成交有所回升]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强调,8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使得现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通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增强了税收执法力度。 [延伸阅读:征个税一周市场反响 双税房甩卖房改房一枝独秀]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已要求实行“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房地产管理部门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的契税信息,加强其他税种管理。为此,税务总局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一并征收房地产交易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对于暂不具备条件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以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
||||||||||
| 搜房引擎 |
|---|
| 一周热门快讯 |
|---|
|
|
| 最新图片快讯 |
|---|
![]() 自然气息围绕你身边 田园花色打造自然居室(图) |
![]() 300?复式简洁又现代 住在这里可以考入清华? |
![]() 轻巧优雅多变化的布艺家具:教你选购小窍门(图) |
![]() 美女CEO郗慧林改造中式合院 打造气质家居(图) |
| 热点专题 |
|---|
|
|
| 特别推荐 | |
|---|---|
| 楼市话题 | 新房预告 |
| 业主论坛 | 楼市快递 |
| 天堂生活 | 特色楼盘 |
| 装修论坛 | 购房工具箱 |
| 地产沙龙 | 楼盘点评 |
| 小道消息 | 户型图片 |
| 今日报纸头条 | |
|---|---|
| 杭州日报 | 都市快报 |
| 每日商报 | 浙江日报 |
| 钱江晚报 | 今日早报 |
| 欢迎批评指正 电话:0571-85774170 快讯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
| 相关快讯 |
|---|
| 更多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快讯 |
| 相关帖子 |
|---|
| 更多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帖子 |
| 摘自“工人日报”的快讯 |
|---|
| 更多摘自工人日报的快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