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seee资讯快照谨为网络故障时的索引,不代表被搜索网站的即时页面。)
法律专家谈富士康案:应从立法上给名誉权瘦身
个人门户 交友 朋友圈 博客 网摘 音乐 相册 沙龙 论坛 产品服务 专家咨询 广告联盟 支付 手机乐园 掌上财经
首页 要闻 评论 焦点 传媒 股票 基金 期货 外汇 债券 保险 银行 黄金 理财 房产 汽车 IT 高尔夫 旅游 娱乐 生活
要闻首页  -  国内财经  -  经济背景  -  证券市场  -  上市公司  -  国际财经  -  海外股市  -  产经  -  IT -  消费  -  经营管理  -  名人坊  -  财经博客

专家诊股活动进行中……
9月炒股暴利全攻略
游资涌入哪些板块?
炒股操盘暴利大聚焦
最牛炒股行情工具!

72小时新闻排行
热门留言
和讯精华
无标题文档
法律专家谈富士康案:应从立法上给名誉权瘦身
www.hexun.com 【2006.08.31 11:3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郭国松】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思想史、中国司法体制改革

  “这样的诉讼,给人一种明显的感觉就是报复,特别是查封、冻结个人财产,是更加严厉的行为。”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一个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件,无论怎样,也不会赔偿天价的数额,对此,法院应当有一个起码的判断。”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

  “如果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对记者进行威胁、惩戒,这种做法就失去了正当性基础。”


  原告好像有一种潜在的意图

  《21世纪》:鸿富锦公司这种故意避开记者所在的新闻媒体,而径直向力量较弱的记者发难的行为,其目的何在?

  杨立新:从法律上说,原告起诉记者,不起诉谁,是他的权利。问题是,不起诉媒体,只起诉记者,索赔金额巨大,并且采取财产保全,查封记者个人的财产,从中可以看出,原告好像有一种潜在的意图。

  贺卫方:原告这么大的企业,应当熟悉中国大陆法律,知道记者在履行职务时享有事实上的豁免权,但他不选择媒体而专门找记者,将矛头指向媒体从业者个人。

  同时,3000万元也是记者个人没有能力赔偿的,即使胜诉了也没有意义,完全是一致威胁性的诉讼,让对方感到极度紧张。

  所以,这样的诉讼,给人一种明显的感觉就是报复,特别是查封、冻结个人财产,是更加严厉的行为,不仅使记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困扰,而且处在极度的压力之中。

  《21世纪》:如何看待原告的这种做法?

  张卫平:作为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侵权,即使有责任,也应当由媒体承担,甚至可以说记者就没有责任,是一种履行职务的行为。对职务行为,撇开主要责任者,对记者个人提起数额巨大的民事赔偿诉讼,并且查封私人财产,是明显不妥当的。

  杨立新:其实,无论哪个国家和地区,如果记者属于一个媒体,那么,这个记者与职务相关的采访、报道就是媒体的行为,这是一个通例。颠倒这样的关系,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所谓的“受害人”直接起诉记者本人,而且在给记者所在媒体的律师函中,专门指出并没有起诉媒体,似乎就是要针对记者进行“报复式” 的起诉,至少在主观上并不是善意的。

  贺卫方:现在外界对这个诉讼的反应是一片谴责。这使我很费解:如果一件事出来后的结果,听到的全是谴责和控诉声,作为企业家,当初怎么做出这样一个决策呢?这种极其不明智的行为,将会进一步恶化自己的商业信誉,对企业的形象、公信力可以说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

  对天价标的,法院应有起码的判断

  《21世纪》:深圳中院根据原告鸿富锦公司的申请,做出查封两名记者个人财产的民事裁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裁定是否合适?

  杨立新:原告在提起具有经济赔偿性质的民事诉讼时,请求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应其请求裁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对记者个人提出天价的索赔请求,同时对个人查封天价的财产(法院裁定查封、冻结两记者的财产为3000万元上限),除了原告自己曾经在台湾做过之外,还没有过别的先例。

  作为法院,应当对原告的财产保全请求进行审查,对于一个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件,无论怎样,也不会赔偿天价的数额,对此,法院应当有一个起码的判断。未经斟酌,就做出这样的财产保全裁定,法院是不慎重的。

  张卫平:首先,这是一起名誉侵权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名誉侵权案件上的赔偿是非常有限的;其次,一部分民事诉讼之所以要进行财产保全,目的是为了使案件判决后能够得到执行。

  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虽然不是很细致,但并不是说只要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就可以不加任何审查的查封、冻结被告人财产,关键是进行财产保全有没有必要。如果认为有必要,即使你提供了财产担保,法院也会拒绝进行财产保全。

  什么是有必要?比如:被告正在转移财产,或者有很大的可能要转移财产,最后判决无法执行,一般只限于紧急情况下,像追债、欺诈案件等。

  作为名誉侵权案件,最重要的是报道有没有给你造成名誉上的伤害以及如何纠正,更多的属于精神赔偿的范畴,至于赔偿多少,是否予以赔偿,则是次要的问题。

  但这起案件却出现了一个荒唐现象——如果责任成立,判决赔偿3000万,记者个人是没有能力执行的,判决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即使查封了被告自主的房产、汽车、银行存款,也是微不足道,远远不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判决赔偿的数额不大,也就没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

  作为法院,应当思考一下,因记者履行职务所引起的名誉侵权案件,查封、冻结个人财产,究竟是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还是把它作为满足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一种威胁、一种临时性惩戒而采取的措施?

  如果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对记者进行威胁、惩戒,这种做法就失去了正当性基础。很显然,两个记者作为个人,不可能有多少财产,他们能转移什么呢?又能对原告造成多大的损失呢?

  《21世纪》:法院的这一裁定,可能会引起什么样的后果?

  张卫平:法院对新闻侵权案件做实体裁决时,应当极其慎重,优先考虑新闻自由的价值。应关注记者的报道是不是具有个人主观恶意,有没有明显的过失。只要记者具有明确的消息来源,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受人指使意图搞垮这个企业,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侵权一定是故意的,主观上必须有过错。特别是被诉侵权的报道不是针对普通公民,而是知名度极高的全球500强企业,法院对他提起的名誉侵权诉讼可以立案,但必须进行权利平衡,明确侧重于对哪一种权利的保护。

  否则,判决做出来后,就可能成为一个对新闻媒体和记者具有巨大压力的判例,由此所带来的直接负面影响,就是今后记者、媒体揭露企业问题的时候,都可能面临巨额诉讼,记者的个人财产被查封。

  贺卫方:在报纸上发表文章引起得名誉侵权纠纷可以做一些区分,比如专栏性的文章,文责自负,个人是要承担责任的。但以“本报记者”名义采写的报道,发表时要经过报社的层层审查,作出决策的是报社这样的法人,而不是作为自然人的记者,将记者作为诉讼对象本身就是错误的。

  让我感到震惊的是,法院不仅受理了,而且按照他们的要求,裁定查封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原告财大气粗,表现出难以想象的非理性,更加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法院竟然“充分满足”了原告的要求,从而让这种非理性的诉讼一路绿灯。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考虑每一次判决结果都将对社会带来那些影响。如果鸿富锦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其直接的示范效应,一方面是媒体和记者噤若寒蝉,另一方是企业更加肆无忌惮,谁也不敢批评它,否则就是巨额赔偿,查封记者的个人财产。形成恶性循环。

  应从立法上给名誉权“瘦身”

  记者:媒体的表达自由和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属于民事权利,二者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当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司法应当如何进行价值判断?

  杨立新:在新闻侵权问题上,我赞赏美国侵权行为法提出的一个观点,这就是给媒体留出“喘息空间”。这个概念就是对媒体应当宽容,不要动辄就要媒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是存在某些不够妥当的内容,也应当容忍,这就是为了对社会进步负责。

  我也曾经提出一个观点,主张名誉权适当“瘦身”。我们的名誉权观念过于膨胀,不管是国家机关、官员、还是企业,人们经受不起严厉的批评。名誉权的“瘦身”,就是要人们经受得起批评,哪怕是言辞激烈的批评,而不要动辄以侵害名誉权相威胁而拒绝批评。不论媒体的批评多么严厉,只要不是恶意诽谤、中伤和诋毁,就不应当反对。

  这正是“给媒体以喘息空间”和“名誉权瘦身”的含义所在。我们在立法层面上,也正在研究是不是要规定新闻侵权的责任,在规定媒体要承担的责任方面,提出限制性的规定,以保护媒体的正常的、正当的舆论监督。

  同时,我还主张,应当规定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对于无正当理由,无诉权而恶意起诉,造成被诉人的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承担侵权责任,予以法律和经济制裁。

  张卫平: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应当侧重保护的是新闻自由。这是因为,即使媒体的报道给当事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但由于新闻言论是自由的,你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平衡,包括向媒体澄清事实真相。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人都是新闻自由的受益者。

  新闻记者和媒体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强势群体,更应当宽容媒体的批评,因为你的行为与老百姓、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在本案中,媒体关注富士康的劳工状况,在发现问题后提出批评也是正当的,恰恰反映了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感。而这种诉讼实际上就是在打击媒体的社会责任感。

  贺卫方:一个真正的记者要不为强权,关注社会现实,如果由于害怕报复而没有记者愿意揭露社会问题,放弃社会责任,这样的社会是很不幸的。

  在权利的位阶方面,尤其是关乎言论自由的权利,应当高于一般民事权利。现在的困境是,除了媒体表达自由所依据的宪法性权利可操作性不强外,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具有名誉权,致使很多国家机关、上市公司、公众人物等动辄起诉媒体。这样的法律必须修改。

  

抢!市盈率仅4倍地产股专家诊股活动进行中……

相关新闻/评论
掌上财经——极速套利   服务介绍  全部战绩
掌上财经——决胜宝典   服务介绍  全部战绩
日期 股票名称 当日收盘价 最高价 最高涨幅
2月24日G 常 山2.933.043.75%
12月8日G 万科A3.814.3614.44%
日期 股票名称 当日收盘价 最高价 最高涨幅
7月11日G 锌 业5.455.969.36%
1月6日*ST东 信4.444.9812.16%
理财产品
虚拟投资
特别推荐
920万发电资产出售记
  处置厂网分开遗
留问题的序幕拉开,全国发电行业格局调整又一次到来
杀人狂邱兴华心路解剖
  由于拜祭一次需走5小时山路,铁瓦殿香火并不旺盛。考虑到交通不便,一些虔诚的香客便住在山上,没想到竟会招来灭顶之灾。
聚焦广州治安博弈
  广州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肯定要付出相应的治安代价。广州的治安问题反映的不仅仅是广州的治安问题,而是中国许多矛盾问题的集中反映。
毛泽东逝世30周年纪念
  从1976年他去世到现在,将近三十年。主席像已经更换多次,而他注视下的中国,又有多大的变化?偶尔会有这样的闪念:这三十年时间里,他都看到了什么?
媒体头条
《证券市场周刊》:作茧
  如何发展并摆脱非法
期货的恶名,嘉兴市场蚕茧乱战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反面的案例
中国PE梦想者
《中国企业家》
  私人股权投资(PE)正在成为中国这一代企业家们的新舞台,他们能在中国创造第一流的PE品牌吗?他们的变化将给中国的产业经济和金融市场带来怎样的冲击?
基金进入“新十家时代”
《21世纪赢基金》
  当散户成为客户主力,也就意味基金商业模式的变迁,从为机构服务转向为散户服务,谁能够抓住这个主题,谁将赢得未来。一晃8年,基金公司的格局已发生变化
山西探路采矿权改革
《中国经济周刊》
  采煤新政开始推行: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蹉跎近3年的“新采矿证”终于在山西高调“亮相”。这意味着,山西即将彻底告别矿主无偿获得煤矿开采证的时代
金融观察
黄湘源:千份喜报不如中石化一个对价
  中石化10送2.
8的对价能使大盘拉出一根大阳线不是没有原因的
中国股市最大机会来临
巴曙松
  在股权分置制度缺陷基本解决、中国资本市场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后,最为引人注目的市场新趋势之一,必然会是日益活跃的市场并购
中国生长“仇外”情绪?
易宪容
  中国改革开放的政策不仅没有发生逆转,反之,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已经向进一步深化方向发展,改革开放的程度会越来越高
不盖房子干什么?
宋国青
  在目前的收入分配结构下,投资增长率高于经济增长率是必然的,不投资没得干;投资的核心是居民住房,其他投资大一部分也是以住房投资为终点,不盖房子没得干
投资者应如何应对央行再提息
左小蕾
  对证券市场来说,利率上升就会使新发债券的收益率上升,同时会导致市场上现有的债券价格下降,而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同样是两方面的
热点聚焦
腾讯财经_和讯要闻推广专区
 苏泊尔并购引轩然大波
 蜀国演义酒楼发出两笔赔偿金
 永乐遭遇巨额加班费诉讼
 160家企业仅出口一辆汽车
名人会客厅
释永信:少林CEO
沈文荣:中国的钢铁沙皇
王石1994年的“万君之战”
李东生:我感到很内疚
成清波的前尘往事
堤义明:温柔的伤感
出井伸之:不懈的革命者
和讯各地分公司:北京 上海 天津 成都 广东

人员招聘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媒体独家授权声明

本站郑重声明:和讯公司系政府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ZX0005]。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核实,风险自负。
[京ICP证0102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40250]  广告经营许可证[京海工商广字第0407号]
Copyright© 和讯网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