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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标准"难保障 中小企业成"工资暗降"高发区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31日 07:24
李萌 王进
    昨日,上海东方早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今年上半年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案件的涉案人数及金额都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中小型企业成为低于最低工资案件的高发区。

    根据劳动部门的检查情况,今年1-8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欠薪”案件涉案人数和金额均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但其中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案件的涉案人数及金额却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加。

    这些低于最低工资案件主要发生于郊县地区。据统计,将近80%的低于最低工资案件发生在本市的郊县地区,其中嘉定、闵行、松江、宝山四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案件约占全市总数的一半。

    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年的统计资料显示,中小型企业成为低于最低工资案件的高发区。在低于最低工资案件中,从业人员总数少于100人的企业466户,占64%。批发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和金属制品业成为违法行业的前三位。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劳动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将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列入最低工资。这是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比较普遍。例如一些加班情况严重的企业将加班工资一起计入总工资内,导致员工实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人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应当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是新进人员,只要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进单位时间和工作熟练程度与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无关。

    计件定额过高导致职工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部门表示,计件工资制只是一种工资计发方式。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同样要遵守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只要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预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期期满时结算。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表示:对于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况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并酌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社会舆论监督。

    新闻链接

    最低工资发多少?

    从9月1日起本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原来的690元/月调整为7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6元/小时调整为6.5元/小时。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应当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正常劳动”如何界定?

    权益受损如何维权?

    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拨打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12333”或登录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www.12333.gov.cn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