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诉讼”凸显中国法治“亚健康”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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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31 07:41】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刘武俊】
——把脉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
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事件(以下简称“富士康诉讼”)已经成为国内外媒体高度关注的焦点。日前,因不满媒体报道劳工“超时工作”问题,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和编委提出高达3000万元的索赔,并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人的个人财产。目前,两当事记者的房产、汽车、存款均已被法院冻结。这是中国大陆迄今为止向媒体记者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也是首例没有起诉媒体法人直接起诉记者并冻结记者私人财产的案件。。近年来,起诉媒体和记者的案件不少,但如此高调、如此诡异、如此轰动的却十分罕见。
作为长期关注司法制度尤其是新闻法治的学者,笔者认真阅读了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的迄今为止的所有资料,了解了“富士康诉讼”来龙去脉,可以得出这样一个令人忧虑的结论: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凸显了当前中国法治“亚健康”的诸多症状,是近年来中国法治“亚健康”综合征尤其是新闻法治和司法制度积弊的个案显灵。尽管这一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类似的征兆在其他事件中也时有体现。这一事件并不是一个简单孤立的民事诉讼,而是涉及新闻法治、司法制度和司法伦理的综合性事件。笔者从事了多年的法学研究和多年的时事评论,感觉“富士康诉讼”的确是颇为罕见的多角度折射中国法治“亚健康”症状的特例。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要感谢“富士康诉讼”,它让我们更加清晰地洞察到我们的执法体系、司法体系、新闻法治体系等存在的若干问题,尤其是不易察觉的“法治亚健康”问题。
我个人认为,“富士康诉讼”至少暴露了当前中国法治“亚健康”的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诉讼权的滥用和恶意使用问题。拿起“法律武器”,在中国法治语境中是个值得欣赏的褒义词,富士康与记者打官司本来无可厚非,但在“法律”真的有可能成为具有杀伤力的“武器”,成为打压新闻舆论监督的合法工具的特殊背景下,这种官司也就非同寻常。诚然,诉讼是富士康依法享有的权利,诉前财产保全也是富士康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以报复、打压、恐吓、威慑为背景的恶意诉讼,是要受到舆论谴责的,也是终究得不到司法的支持的。
表面上,富士康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提起诉讼,巨额索赔,是依法维权之举,俨然学法用法、依法维权的标兵,实则有明显的恶意诉讼之嫌。富士康狮子大张口,张扬的是财大气粗的霸气和淫威。是打着法律旗号的对新闻监督的“阳谋”。诉讼成为富士康应对企业危机的策略,成为回击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武器”。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在民事诉讼中有反诉的权利,富士康的起诉的确在客观上对两位记者构成精神损害,因此作为被告的两位记者有权提出反诉,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的急功近利问题。在诉讼费按诉讼标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条件下,天价的诉讼标的必然给法院带来可观的诉讼费收入。人们会很自然地质疑:对诉讼标的高达3千万的“富士康诉讼”,深圳中级法院如此高效率地立案、如此迅速地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如此信誓旦旦地承诺快速审结,这种少见的高姿态难道真的与司法的急功近利无关吗?!
司法常识的被蒙蔽问题。记者的采访报道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原则上只能将报社列为被告而不能单独起诉记者。这是基本的司法常识,法院应当追加《第一财经日报》为共同被告。“富士康诉讼”起诉标的高达3千万,起诉对象是记者而非报社。
难道真的是堂堂中级法院不懂法,不了解上述司法常识吗?当良心被利益蒙蔽,当法官利欲熏心的时候,司法常识也就容易被司法利益、司法功利所遮蔽。
司法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通常情况下,人们往往在行政系统的语境界下使用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词语。其实,只要是公权力运作的环境中,都容易存在所谓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问题,都容易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幽灵栖息的地方,司法机关也不例外。诚然,司法诉讼是程序性和形式性很强的专业活动,但程序正义必须与实体正义有机统一,恪守程序、讲究形式但不能蜕变为形式主义。深圳中院声称记者遭索赔案程序无误,认为此案“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据《南方都市报》8月30日报道)。法官从字面上理解也是官,是司法之官,是有尊严、威望、受社会尊敬、法律代言人的司法官,但是不能在养尊处优中蜕变为司法领域的官僚主义。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不作为”问题。让人匪夷所思、难以理解的是,深圳当地的劳动监察执法部门难道对该媒体披露的劳工“超时工作”问题就无动于衷,或许正是当地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的“执法不作为“,才使得富士康对媒体的报道如此敏感、如此霸道。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拥有权威、刚性的调查权、监督权、执法权,希望深圳当地的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尽快对富士康涉嫌劳工“超时工作”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应有的作用。现在该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积极介入的时候了。
新闻法治进程的严重滞后,“新闻法”的缺席问题。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新闻记者的包括采访报道权在内的合法权益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法律是保障新闻记者合法权益的守护神。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剑与盾。形象地说,以传媒为主要载体的公众的舆论监督,既是公民社会监督和遏制国家公权力,消除权力腐败现象、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利剑”,同时又堪称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限制和侵犯,进而维系公民社会高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的“盾牌”。敢于说真话、敢于告状、敢于控诉、敢于举报、敢于监督,其实正是一个文明社会公民人格独立的生动体现,也是让社会永远焕发生生不息之活力的奥秘所在。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百姓噤若寒蝉、万马齐喑的封建专制社会,相伴而生的恶果必然是人格的扭曲、人性的变态。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媒体堪称社会的良心,在新闻媒体缺席的情况下,邪恶肯定会大行其道。
笔者多年来一直呼吁尽快出台《新闻法》,希望这一标志性事件能为难产的《新闻法》重新提上议事日程创造反思性的契机,为推动新闻法治化进程注入新鲜活力。新闻舆论监督应当尽快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规范,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民间监督机制。千呼万唤的《新闻法》该是酝酿出台的时候了。在《新闻法》缺席的背景下,法院理应承担更多的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道义上的责任,更应加大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司法保障力度。甚至可以断言,没有《新闻法》的保障,类似的打压新闻舆论监督的现象还会此起彼伏,无休无止。
是的,我们应该感谢“富士康诉讼”,因为它毫不留情地多角度暴露了中国法治“亚健康”的诸多症状,它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震惊,更多的是反思。我们在声援两位记者和报社、在谴责富士康和发泄愤懑的同时,是否还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建设性的反思上,多一些建设性的舆论。当然,我们期待法院公正的审判,期待司法机关甚至不是简单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是充分全面地考虑“富士康诉讼”潜在的示范性意义,充分考虑裁决结果可能导致的或良好或恶劣的影响,为中国新闻法治史留下一个公正的里程碑式的判例。
媒体、公众、政府、法院都应该更加理性、更加深刻地看待“富士康诉讼”。我们关注和期待的是一次裁决,而又远远不是一纸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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