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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利文案:对新闻自由的挑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

news.dayoo.com   2006年08月30日 11:53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很多人都知道,在美国,如果想告倒媒体是难于上青天的,而下文这件案子,就是彻底改变美国媒体舆论监督环境的案件。

  大家所熟知的,要告倒媒体,就必须证明其报道存在“主观上恶意”的原则,也是起源于下面这个案例。

  

  对新闻自由的挑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

  ——《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   

  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由于有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保驾护航,它不仅不是政府的喉舌,反而是监督政府的重要力量。可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新闻媒体对政府的舆论监督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准确无误。这样,新闻报道一旦有误,常常会引发涉及巨额罚款的诽谤大案,让新闻媒体吃不了兜着走。1964年的《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一案,就是因政府官员控告《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犯有诽谤罪而引发的一个重大诉讼案。   

  一、一份政治广告引发一个诽谤官司

  中国社会的传统是升官发财,美国社会的传统则是发财当官。1961年,福特汽车公司总裁麦克纳马拉出任当时年薪为2万5千美元的国防部长一职,而此公当时在福特公司的年收入——薪水加上股票——共高达100多万美元。30年后,美国最大的海洋石油工程公司哈里伯顿公司总裁切尼也放弃128万美元的年薪和60万美元的其他补贴(并卖掉自己在该公司持有的、且正在上涨的4550万美元的股份),出任年收入仅为18万美元的副总统。

  不过,虽然当官期间根本发不了财,但淡出政界后往往可以捞上一大笔。从老布什(George Bush)政府中卸任后,切尼之所以可以成为大石油公司的老总,不过是因为那些董事们看中了切尼的“海湾价值”:作为国防部长,切尼在海湾战争期间与阿位伯产油国的王公贵族结下了“鲜血凝成的友谊”,而这家公司恰恰是海湾地区最大的石油工程承包商。克林顿(Clinton)当总统时年薪也就20万美元,但下台之后,凭着退休总统的头衔,他现在也可以大把大把地捞钱,其商业性公开演讲的开价是海外20万美元一次,国内至少12万美元一次,两次演讲的收入就超过了当总统时的年薪,卸任14个月,仅演讲一项至少已经挣了1000万到1500万美元,可谓“金口玉言”。(这个说法来自于2002年4月8日的《新闻周刊》[newsweek]中的文章“citizen Clinton up close”。 )现在,克林顿再也不需要靠朋友的资助来打风流官司了。

  但是,总的来说,美国人出任政府高级公职不仅仅是为了发财,主要是为了施展个人的政治抱负,或是为了扬名天下。

  但扬名天下绝非易事。一来美国新闻媒体全是私营的,没有哪家报纸或电视台会天天在头条新闻中使劲儿地夸奖、吹嘘政府官员的政绩,二来那些新闻记者和选民极难伺候,他们一天到晚变着法儿地找当官儿的麻烦,各种批评、指责甚至人身攻击和诽谤常常把政府官员气得死去活来。可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一不留神给气晕过去了,政府官员也只能忍气吞声,无法像平头百姓那样以诽谤罪起诉批评者并索取金钱赔偿。从这点上看,政府官员整个儿就是一倒霉蛋,享受的政治待遇还不如平头百姓。

  甚至连与美国无关的外国领导人,美国的媒体也不放过。1983年2月《时代》(Time)周刊发文,指责以色列前国防部长、现任总理沙龙(Sharon)纵容黎巴嫩基督教民兵滥杀无辜,制造了1982年屠杀数百名巴勒斯坦平民的惨案。沙龙实在气不过,告到美国法院,但法庭却称《时代》周刊的文章的确不实,但它并没有恶意,故沙龙声称的诽谤罪并不成立。

  沙龙之所以败北,是因为他遇到了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这就是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在《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案中订下的规矩。

  这个故事还要从1950-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说起。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著名的布朗案判决,宣布南方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反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此后,美国南方的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热火朝天。为了扩大影响,争取社会支持,1960年3月29日,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等4名牧师联络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的一个整版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径,其中特别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广告还称,这些“南方的违宪者”正在一意孤行,镇压和消灭黑人民权运动及其领袖马丁.路德.金。

  可是,后来发现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比如,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驱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位学生是因在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前静坐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违反了当时阿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而被驱,警察的行为基本上属于依法行事。又比如,广告称阿拉巴马州立学院的“全体学生”都抗议警察的这一行动,实际上只是大部份学生。还有,马丁.路德.金被捕过4次,但广告上却说有7次。而且,有4名黑人牧师的名字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到广告的署名中的。另外,警方对广告中“南方的违宪者”的提法特别恼火,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布朗案中只是判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并未涉及其他领域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萨利文(L. B. Sullivan)是蒙哥马利市的民选市政专员(elected commissioner),负责当地的警察局,虽然政治广告并无一处提及他的尊姓大名,但他却打上门来对号入座,先是写信给《纽约时报》抗议,继之干脆上法庭,控告阿伯内斯(Ralph D. Abernathy)等4名在广告中署名的黑人牧师(国内很多材料上都说起诉的是金牧师等4人,不确,至少萨利文控告的4人中没有金的名字)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50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在他的带头下,其他一些被批评的官员也纷纷效法,控告北方自由派的新闻媒体,要求巨额赔偿。一时间,《纽约时报》总计被要求索赔达5百万美元之巨。(当时阿拉巴马州长约翰.佩特森[John Patterson]也步萨利文后尘对《纽约时报》提出抗议,《纽约时报》不得不在1960年5月16日以“时报撤回广告中的声明”为题刊登对佩特森州长的道歉。这个“声明”是指在政治广告的右上方以时报编辑名义发表的一段导言:“由黑人掀起的不断增长的群众和平示威运动是南方的新事务,可以理解的事务,……让国会倾听他们的呼声,因为它们将被听到。”并表示:“刊登一份广告并不构成本报报道的事实新闻,也不反映本报编辑部的意见或判断。” )

  根据美国法律,只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完全属于不同的州才可以由联邦法院审理。现在,除了《纽约时报》作为附带被告外,原告萨利文和四名被告都是本州人,所以此案遂由充满偏见的当地法庭审理。而根据阿拉巴马的法律,只要证明出版物的文字是“诽谤”,即使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金钱上的损失,原告也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据此,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由清一色的白人组成)判决被告《纽约时报》应付原告50万美元名誉损失费。

  《纽约时报》不仅不服,而且作为自由派的大本营非常愿意奉陪到底,把官司闹大,否则,以后类似的因报道有误而产生的官司还会接踵而来。

  历时两年,这场官司才打到阿拉巴马最高法院。《纽约时报》的立场是,对报纸的诽谤罪裁定违反了宪法第1条修正案。1962年8月,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并给诽谤罪下了一个很宽的定义:“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损被诽谤者的声誉、职业、贸易或生意,或是指责其犯有可被起诉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众的蔑视,这些文字便构成了诽谤……”。

  《纽约时报》还是不服,聘请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宪法权威维克斯勒教授(Herbert Wechsler)和前司法部长布鲁内尔(Herbert Brownell)为律师,把官司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官司事关重大,涉及到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更涉及到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样的基本公众自由问题,遂接下了这一案子。

  

  二、当官挨骂实属正常舆论监督不受限制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本来,如此重要的判决肯定会由首席大法官沃伦亲自起草,但他当时被约翰逊总统任命为调查肯尼迪总统遇刺(1963年11月22日)事件委员会的主任,忙得不可开交,分身乏术,只好把撰写判决书的任务交给他最信任的同事威廉.布伦南(William J. Brennan, Jr.)。

  这里应该提几句这位以倡导公众自由、保护个人权利而闻名于世的大法官布伦南。

  布伦南来自纽约旁边的新泽西,成长在一个有8个孩子的天主教家庭。其父是来自爱尔兰的移民,原来是酿酒厂卖苦力的司炉工,后来积极投身到工会运动中。布伦南10岁时目睹了父亲因为工会工作而被警察打得头破血流,这情景让他终身难忘。而他印象更深的是,父亲就此事不懈努力,告倒当地政府,讨回了公道。后来,老布伦南再接再厉,成功地当选为当地负责警察事务的市政官员。(与一些大城市实行市长负责制不同,美国一些中小城市实行市政委员会的集体管理制,各位市政委员[commissioner]负责各自的领域。)父亲的经历让他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和可能性,而父亲的嘱咐更使他终身难忘:“无论一个人的地位多么卑贱,他都应该和富人一样获得《权利法案》每一条款的同样保护。”

  由于人口多,家庭负担重,布伦南从小就干送报纸、挤牛奶、灌汽油等杂活,因此对社会底层有较深的了解。由于学习成绩突出,他得以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念书,并且是哈佛学生法律援助社的成员。但就在法学院的最后一年(1931年),父亲去世,经济来源断绝,布伦南一度考虑退学工作,但在法学院的帮助下他最终完成了学业。

  像很多法学院毕业生一样,布伦南先是做律师,后来做法官,1952年成为新泽西最高法院的法官。1956年,艾森豪威尔总统出人意料地任命他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原来,艾森豪威尔连着任命了两位共和党人作大法官,又有了第三次任命的机会,这次他觉得应该任命一个民主党人,特别是天主教徒,以示超越党派政治。结果,一向被认为是温和派的布伦南正好符合条件。

  布伦南在最高法院一干就是34年,成为首席大法官沃伦最信任的左膀右臂、最高法院倡导民权的一面旗帜,以致有学者认为他是“沃伦法院司法实践的一位总设计师”(a principal architect of the Warren court's jurisprudence)。(在共事的13年中,沃伦和布伦南每星期四下午都定期会面,配合非常默契,因为沃伦是加利福尼亚州长出身的政客,他需要布伦南的帮助来弥补自己所缺少的法律专长。)

  一个莫大的讽刺是,艾森豪威尔这位最主张“无为而治”的保守派总统,先后任命的沃伦和布伦南两位大法官却成为最积极的司法能动主义者!

  在3月9日宣读的判决书中,布伦南首先指出了问题的重要性:如果阿拉巴马州的做法“适用于公职人员起诉那些评判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的话,那么,由第1和第14条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赞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他们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

  判决还进一步引用以前的有关判例,指出“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保护”。即使它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然应该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breathing space)”。

  虽然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高高在上,但在50-60年代,他们对平头百姓的宪法权利却极为敏感,能够设身处地地了解他们批评政府官员时的难处。很显然,民众无权无势,在揭发批评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时怎么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呢?“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员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并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诉讼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不仅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而且针对公职官员提出的诽谤案,第一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政府公职官员(public officials)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可能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actual malice)。什么是“真正的恶意”呢?最高法院解释说,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最高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如果公职官员一挨骂就以诽谤罪起诉并要求巨额赔偿,那做官招骂、上告索赔岂不成了政府头头脑脑们先富起来的捷径?如果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批评稍有失实,立马就招来巨额索赔,那还谈得上什么言论自由和新闻独立,干脆每天给政府歌功颂德算了。

  根据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的判例,政府官员不但要在法庭上证明新闻媒体的报道失实,而且还要同时证明新闻媒体怀有“真正的恶意”,以及它的确对自己造成了具体的伤害,才能谈得上诽谤罪。这实际上使政府官员几乎无法打赢这种诽谤官司。比如说,萨利文呈庭的事实和证据,并不能证明《纽约时报》刊登那份广告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那幅广告由包括罗斯福总统夫人在内的64位名人联名签署,如果他们预先知道某些内容不实,显然是不会轻易签名的。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诽谤。从《纽约时报》这方面来说,既然宪法保护新闻自由,那么《纽约时报》当然有权利决定刊登什么样的文章和广告。基于对64位社会贤达的信任,《纽约时报》对这个政治宣传广告的细节未作精确的核对,但这并不能证明时报公司对萨利文有“真正的恶意”,故意刊登内容虚假的广告来诽谤和诬陷公职官员。

  虽然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纽约时报》胜诉,但理由却不尽相同。布莱克(Hugo Black)大法官特别提出了他的补充意见,因为他是宪法第1修正案最坚定的支持者,主张尽可能宽泛地解释第1修正案所保证的各项公众自由,倡导并实践了“第一修正案绝对论”(first amendment absolutism。针对一些大法官和学者所强调的必须在第一修正案所保证的公众自由和社会权利之间保持一定平衡的看法,这一理论认为,第一修正案的文本并不允许在个人和社会权利之间保持平衡,它所列举的各项权利是绝对的,不允许任何可能损害这些权利行使的政府行为)。他的意见得到了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和戈德堡(Arthur J. Goldberg)两位大法官的赞同。在补充意见中,布莱克再次表达了他对言论自由的坚定信念。他指出即使按最高法院的定义,“恶意是一个难以确定、抽象的概念,证明其有难,证明其无也难”。他认为有必要对新闻界进行绝对的保护,诽谤罪成立的前提是言论者有“恶意”,但这一要求对言论自由所提供的保护太弱,“因此,我投票推翻原判的惟一理由是几位被告有绝对和无条件的宪法权利在《纽约时报》的广告中批评蒙哥马利市各级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我认为,一项随心所欲言说公共事务的无条件权利,是第一项修正案的最低保证。”言下之意,即便批评者有“恶意”,其言论自由也应当得到保护。

  但即使有这种不同意见,布莱克仍高度赞扬布伦南的工作。他在庭辩期间给布伦南写了一个如下的便条:“你当然知道,尽管我的立场和我写的意见(与你不同),但是,我认为你在时报案上的工作实在出色。这一刻终于来到了,它注定是通向保护思想交流权利的一大步。”

  就在判决公布后几个小时,《纽约时报》发表声明,称“法庭的意见使得新闻自由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有保证”。

  针对当时全美各州日益增多的政府官员控告报纸和电视台犯有诽谤罪的案子,最高法院所申明的“真正的恶意”原则,不仅从宪法的高度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和公职官员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近一步的法律保障,而且对美国南方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从宪政史的角度看,《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早在1923年,《芝加哥论坛报》这家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的报纸,曾因报道芝加哥(Chicago)市政府破产的一篇新闻内容失实而被当地政府告上法庭。伊利诺伊州(Illinois)法院坚持新闻和言论自由原则,判决《芝加哥论坛报》无罪。判决书中说:“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而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得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但是,这个判例的影响范围仅局限于伊利诺伊州,而当时美国大多数州的诽谤法不仅保护私人名誉,同时也保护公共官员的个人名誉,通常,如果起诉一方能证明新闻报道失实,诽谤罪即可成立。现在,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以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保障为由,几乎使这些诽谤法中对执行公务而招致批评官员的保护难以执行。同样重要的是,这一判决使第1条修正案的涵盖范围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将原属于侵权法范畴的诽谤责任也纳入到它的保护范围。这不能不归功于《纽约时报》律师维克斯勒教授的远见卓识。在上诉过程中他放弃了处理这类案件的传统作法,跳出侵权法的范畴,不再纠缠于诽谤是“受保护的”还是“不受保护”的言论,转而牢牢抓住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这一点,强调诽谤罪成立的巨大危险,即它可能会妨碍美国人最为珍视的言论自由的表达权。由于突出了限制言论自由的可怕后果,他促使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保护条款限制采取了更敏感、更少程式化的理解和解释,这一全新的解释方式成为宪法第1条修正案司法管辖的里程碑。因为最高法院不仅仅是重申了第一修正案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它实际上是把传统上由各州用普通法管辖的诽谤罪也纳入到宪法的保护范围,“真正的恶意”几乎成为以后衡量所有类似诽谤案的一个标准。

  《纽约时报》案确立的这一原则起初只适用于担任公职的政府官员,但最高法院以后又通过其他几个判决(不过,最高法院此时不再全体一致,分歧很大),将“真正的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从执行公务的政府官员,扩大到为公众所知的人物,即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在1967年的Curtis publishing C. v. Butts案中,最高法院驳斥了《纽约时报》案只适用于“煽动性诽谤”(seditious libel)的说法,再次强调《纽约时报》案所确立的原则是基于全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看法,即对公众事务的辩论应该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uninhibited, robust, and wide open debate)。因此,它的结论是,凡就公众事务而涉及公众人物的诽谤性言辞同样适用于“真实恶意”规则,这大大扩展了新闻自由的保护范围。

  在1971年的另外一个诽谤案Rosenbloom v. Metromedia, Inc.中,最高法院虽然认可了下级法院的裁定,但却没有一个多数意见,形成了“各说各的”多元意见。布伦南大法官提出,只要诽谤陈述涉及到“公众或普遍注意的问题”(mater of public or general interest),任何个人都可以受到时报案原则的保护。如此一来,不仅娱乐界的大腕、体育界的明星,而且工商界的大亨、学术界的精英甚至是某一社区的头头脑脑都可以囊括在内。这些人在抛头露面、出尽风头的同时,却不能不牺牲自己的一些权利,被新闻界曝光若干见不得人的隐私。看来,作名人的确也有作名人的难处。

(编辑: 空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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