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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不是“DELL” 戴尔公司商标行政案一审败诉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30日 10:13
郭京霞

    美国著名电脑供应商戴尔电脑公司以广东一家高新技术研究所申请注册的“德尔”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DELL”商标的中文译名相近似为由,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德尔”商标未果,遂将商评委诉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戴尔公司请求撤销“德尔”商标的诉讼请求。

    1997年2月27日,佛山市兴禅高新技术应用研究所申请注册了“德尔”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电子记分器等”。戴尔公司认为该商标侵犯了戴尔公司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于2000年11月29日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

    戴尔公司称,其早在1991年就开始陆续在中国申请注册了“DELL”、“DELL”(斜体E)以及斜体E图形商标。“DELL”既是其公司的驰名商号,同时也是驰名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其产品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前就选择“德尔”一词作为其驰名商标“DELL”的中文音译商标,同时,“德尔电脑股份公司”也是其最初进入中国市场时正式使用的商号。

    商评委经审理作出商评字[2005]第3060号《关于第1171438号“德尔”商标争议裁定书》,维持了“德尔”商标。戴尔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第3060号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争议裁定书,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尔公司无法证明在争议的“德尔”商标申请前,“德尔”或者“DELL”已经构成了原告的驰名商标,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将“德尔”或者“DELL”作为其商号使用,且这种商业性使用已经产生了使消费者将“德尔”或者“DELL”作为其营业标志的法律效果。据此,法院认为,商评委第3060号决定维持争议商标的结论正确,审理程序亦符合法律的规定,故驳回原告戴尔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