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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比特诉摩托罗拉抄袭设计败诉
何勇 吴艳燕 每日经济新闻   [2006-8-29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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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诉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市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昨日,《每日经济新闻》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被告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印刷线路版设计图生产线路板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为由,驳回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人民币993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被告摩托罗拉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生产的C289手机中擅自复制原告T189手机的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百联集团销售侵权手机的行为也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法院认为,被告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线路板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因此,原告关于被告摩托罗拉公司在C289手机中擅自复制原告T189手机的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即使原告享有涉案线路板著作权,且C289手机印刷线路板与T189手机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相同,但鉴于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进行生产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故被告摩托罗拉公司生产、销售C289手机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百联公司销售C289手机的行为亦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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