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 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监督法》,正在将中国立法机关的监督工作带入法治化轨道。《监督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划分,其中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罢免本级政府副职。
《监督法》第八章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的问题,《监督法》参照了地方组织法关于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的处理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法律规定的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样规定,会有一个缓冲时间,可避免在有关事实尚未搞清楚的情况下草率作出决定,体现了对人的处理要慎重的原则。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立法过程中,《监督法》草案内容多次调整,其中较大修改主要有三点,其中包括将该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完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处理好监督法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衔接。
《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促进公正司法。
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两院”工作的职能,增强监督实效,又能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