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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进步从尊重公民财产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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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进步从尊重公民财产开始
2006年08月28日 10:07:34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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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22日第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人的私有财产在几经修改的法律草案中取得与公有财产的平等地位,由此结束了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的争议。

    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争议的结束,是对财产绝对化———或绝对偏公或绝对偏私的纠正,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都是平等的,不应该人为的进行等级保护。

    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曾在其《资本主义与21世纪》一书中,比较东西方市场化过程后认为,中国虽然在一些朝代中出现过繁荣的商业,但因为缺少完

    善的、保障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私有财产始终不为“中国法制所支持”,因此中国未能进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说,不为“中国法制所支持”的背后,就是“权力捉弄财产”,导致人民财产权利无法获得稳定、持久的法律制度保障。

    1949年以来,无论是政治上还是意识形态中,人们一直对私人财产存在偏见,认为私人财产是产生剥削和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根源。直到近来,私人财产权也一直是在夹缝中生存。但令人欣慰的是,这种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越来越弱化,私人财产越来越得到保护和尊重。中国人的私有财产在几经修改的法律草案中取得与公有财产的平等地位,就是鲜明的例证。

    当下,私人财产权的平等问题,总是和国家财产权或集体财产权相比较而言的,自然只有私人财产权处于先天的较低地位。但是如果对私人财产权利保护缺乏平等性,那么在我们这个公权力的财产权如此强大而私权利的财产权如此弱小的国度,很难说公民的权利和尊严得到了保障。因为财产权早已成为现代社会公私权利存在的基础,私人财产的积极意义在于保持个人尊严、个人发展并促进社会进步,生存权、发展权亦系于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可以说,充分、平等地保护私人财产权,才能建立公平的社会调节和运行机制。

    在我国,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内在和谐的,而不是相互矛盾的,不存在私有财产增加了公共财产就减少的必然性。老百姓既然是国家的主人,那么他们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就应该具有法律平等保护的充分理由,尤其不能承认公共权力可以任意侵害私有财产的正当性。现代法学的一个著名的成果,就是从保障民权的角度出发,抓住了民权最大的侵害来源于公共权力这个要害,因此,必须防止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对私人财产的侵害。

    如果说公正可以用来代表法律的最高价值,那么对于公正的实现而言,没有什么比平等更能体现其价值了。在市场经济下,要实现法律和社会公正,就应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权。长期以来存在的公有财产特殊保护论和私人财产保护论,已经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必须摒弃只注重保护一类财产而排斥保护其他财产的做法。保护财产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而且在于对人权的保护。财产是公众自我发展和寻求幸福的基础。孟子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也就是说,对一般人而言,是有恒产才可能有恒心,仓廪实才知礼节的,进而才能促使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一个社会的进步,要从尊重公民的财产开始。(朱四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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