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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土地增值税政策细化 预征比例分3档
2006-8-28 10:44
叶静 王媛媛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简称《补充意见》),将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政策进一步细化。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目前广州市对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政策,区分房产类型适用不同的预征比例,对符合条件的按实清算。补充意见明确了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条件,同时明确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广州市地税局强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最新政策自今年3月2日起执行。

  根据广州市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分为3档:普通标准住宅(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征比例为0.5%;综合楼预征比例为0.7%;除普通标准住宅和综合楼以外的其它房产开发项目,预征比例为1%。

  《补充意见》规定,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上述“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为房管部门核发的《商品预售许可证》中预售房产建筑面积,分期领预售证出售的,为各期预售面积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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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标准住宅须符合3个条件

  由于不同的房产类型适用不同的预征比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5)56号文的精神,《补充意见》又明确了 “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广州市“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套住房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12366地税咨询台

  问:重新续约已完税的合同是否要重新贴花?

  答:已贴花的合同期满时,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即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如果是继续使用的,只要所载的内容、金额无增加的,不用重新贴花,如果内容和金额有所增加的,就增加部分贴花。

  问:企业低价租给职工住宿用房可以免税吗?

  答:根据财税[2001]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1]01号)第一点:“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你公司将未实施住房改革的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若符合上述规定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否则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单位住房按低于政府规定住房价格出租给职工居住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问:转让股权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将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比例税率20%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应分两个环节:

  (1)投资取得股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财产收入-房屋原值-合理费用(中介费、公证费、流转税费及其他行政收费)]×20%;

  (2)转让股权(上市公司的股票除外)时,应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收入-投资形成的股本合理费用)×20%。

  问:企业为他人担保而偿还款项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第二点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人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因此,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支付的本息,不得作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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