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访谈《物权法》是对房地产法规体系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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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至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物权法》草案在会议上获得第五次审议。本报记者就该法草案中有关房地产产权的规定和草案对房地产业带来的影响等问题专访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中国土地学会会长邹玉川。
中国房地产报:这次《物权法》草案中的新提法对房地产业而言,有何影响?
邹玉川:在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没有明确表示住宅用地在70年后应该如何解决。这就存在了法律法规方面的不便利。我觉得,《物权法》关于住宅用地70年以后的规定,是对目前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一个补充,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解决。
明确私产和公产产权,对我国权属促进工作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对业主来说是及时和必要的。这种规定对开发企业和产业来说是及时的,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中国房地产报:对70年后土地出让金的征收,草案提出“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您如何评价这一提法?
邹玉川:我们还无法预测70年后的情况,现在我们不能对以后的情况做出准确判断。因此,我们现在不可能制定70年后的费用标准和收取方法。未来,政府部门对土地出让费用的期限、支付标准和办法的规定,这要看到时的市场情况,也就是说要结合70年以后的情况具体来定。
中国房地产报:在住宅建设用地续租时间上,西方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了这个期限,我们为什么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年限?
邹玉川:关于住宅建设用地租赁的时间,很多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各个国家有自己的规定,比如英国规定的是999年,这是根据每个国家不同的情况制定的。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最长期限也是70年,我们不可能突破70年。我们只能根据我国的未来发展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续约时间。
责任编辑/sf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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